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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法复习资料

  最重点的名词解释

  商法:是以商事关系为调整对象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商事关系:是指由商法所调整的商人从事市场经营活动所形成的社会关系,包括商事组织关系和商事交易关系。

  营业自由是指在不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和不违背公序良俗的前提下,任何人都享有组织营业的自由和从事营业活动的自由。

  商主体:俗称为商人,是指依法取得商事主体资格,以自己的名义实施经营行为并能够独立享有和承担商事权利和义务的个人和组织。

  商事能力包括商事权利能力和商事行为能力。

  商事权利能力:是指据以充当商事主体,享有商事权利和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地位和法律资格,又称商事主体资格。

  商事行为能力:是指商事主体据以独立参加商事法律关系、以自己的商事法律行为取得商事权利或承担商事义务的法律资格。

  商业名称:又称商号,是商主体用以在营业商表示自己与其他商主体相区别的名称。

  商事账簿:是指商主体为了表明其财产状况和经营状况而依法制作的用来记载其营业活动和资本运动状况的书面簿册。

  商行为:又称商事行为,是指商主体所从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营业行为。

  个人独资企业:指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的,由一个自然人投资,财产为 投资个人所有,投资人以其个人财产对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责任的经营实体。

  合伙:是由合伙人共同约定出资,为了共同的目的,实行共同经营的联合体。

  合伙企业:是两个以上的合伙人的集合,经过商事登记程序设立的经营性主体,具有团体的属性。

  普通合伙企业:指由普通合伙人组成,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的合伙企业。

  合伙协议:是指两个以上合伙人为了设立合伙企业,实现共同的经济目的而达成的协议

  入伙:指合伙企业成立后,合伙人之外的第三人加入合伙企业并取得合伙人资格或地位的法律关系。

  退伙:指合伙人退出合伙企业,从而丧失其合伙人资格的法律行为。

  法定退伙:指非依合伙人本人的意思,而依法律规定的条件进行的退伙。

  除名退伙:是指某一合伙人因其行为,经其他合伙人一致要求而被强制退出合伙企业的退伙。

  任意退伙:指声明退伙,是指依据合伙人自己的意思表示所进行的退伙。

  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是某种在债务承担方面存在特殊规则的普通合伙企业、

  有限合伙:指由普通合伙和有限合伙依法设立的一种商业组织,其中普通合伙人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无限责任,有限合伙人仅以认缴的出资额危险对合伙组织的债务承担有限责任。

  母公司:指拥有另一个公司的股权或资本达到实际控股程度,对其经营管理活动有控制权的公司。

  子公司:指资本或股份的大部分为另一个公司所控制,且其经营管理活动受其制约的公司。子公司有其独立的财产和法人资格。

  总公司:也称本公司,指从组织上、业务上管辖和控制其他公司的总机构。

  分公司:指从业务上、组织上受其他公司管辖的分支机构,在法律上不具有法人资格。

  公司法:是国家制定的调整公司在设立、组织、活动和终止过程中所发生的社会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和。

  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共同设立,指公司的资本全部由发起人认购,不同发起人之外的任何人募集的设立方式。

  募集设立:是指发起人只认购公司股份的一部分,其余部分向社会公开招募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的设立方式。

  公司资本:也称公司的注册资本,指公司成立时由公司章程规定的、由股东出资形成的公司财产总额。

  公司资产:指公司实际拥有的全部财产,包括有形财产和无形财产。

  认缴资本:也称发行资本,指股东在公司设立时,明确将向公司缴纳的出资总额

  实缴资本:也称实收资本,指公司实际收到的、由股东缴纳的现金或其他财产的总额

  法定资本制:也称资本确定原则,是指公司设立时,必须将资本总额明确记载与公司章程中,并一次发行足额认缴。

  资本确定原则:公司设立时,资本总额必须在公司章程中明确规定,并必须全部认足或募足后,公司方可设立。

  资本维持原则:指公司存续过程中,公司至少须经常维持相当于注册资本额的财产,以具体财产充实抽象资本。

  资本不变原则:指公司资本额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不得随意改变,公司增资或减资必须严格按照法定程序进行。

  股东会:指全体股东组成的公司内部意思决定的最高权力机关和决策机关,由全体股东组成。

  股东:指向公司出资并对公司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人。

  控股股东:指在公司中的表决权已经足以对公司股东会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公司分立:指一个公司分解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的法律行为。

  新设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全部资产分割设立两个或两个以上新公司,原公司解散

  派生分立:指一个公司将其部分资产另外设立一个或数个新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

  清算:是指在公司解散后,依法对其财产及未完成的事物进行处理的过程,包括解散清算、破产清算。

  有限责任公司:也称有限公司,指由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没个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一人公司:指股东仅为一人,并由该股东持有公司的全部出自或所有股份的公司,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简称股份公司,是指由符合法定人数的股东组成的、全部资本分为均等的股份、股东以其拥有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股份发行:指股份有限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向社会募集资本的行为。

  股份转让:指股东依法将其持有的股份转让给他人,使他人持有股份成为股东的行为。

  破产:指对经济上陷入破产状态的债务人实施挽救性程序或者就债务人的总财产实行概括性清算程序的一种法律制度。

  破产能力:又称破产资格,指具有破产原因的债务人能够适用破产法进入破产程序的法律资格。

  清偿不能:也称支付不能,是指债务人由于缺乏清偿能力,对于已届清偿期限,而且受清偿请求的债务之全部或部分,在一定期间内持续地不能清偿的客观经济状态。

  资不抵债:也称债务超过,指债务人的全部资产价值不足以抵偿其所负全部债务。

  破产财产:一般是指破产程序过程中由破产管理人依法管理并对破产债权人公平清偿的债务人的财产。

  破产债权:指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对债务人享有的、在破产程序中依法申报并经确认的、依破产程序受偿的债权。

  共益债务:指破产程序中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或为进行破产程序所必须而负担的债务。

  出卖人取回权: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时,出卖人已将买卖标的物向作为受买人的债务人法院,债务人尚未收到且未付清全部价款的,出卖人可以取回在运输途中的标的物。

  别除权:指债权人不依破产清算程序,而由破产接管财产中的特定财产单独优先受偿的权利。

  抵销权:指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时对该债务人负有债务的,可不依破产分配程序以自己享有破产债权与该债务相抵销的权利、

  破产债务人:具有破产原因的企业法人进入破产程序后被称为债务人。

  破产人:债务人在被依法宣告破产后成为破产人。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

  破产债权的申报:是债权人在破产程序开始后的法定期限内,向法院或法院指定的机构申报债权并由此作出依照破产程序行使权利的意思表示。

  重整:是指对陷入财务困境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依法定程序进行债务调整和企业整理并使其走向服刑的再建型债务清理程序。

  和解:指具备破产原因或者有破产原因之虞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方法了解债务的协议,并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

  破产宣告:指法院在确认债务人具有无法消除的破产原因是依法作出的宣告债务人破产并进行破产清算的司法裁判行为。

  破产分配:又称破产财产的分配,指破产管理人将变价后的破产财产,依照符合法定顺序并经债权人会议通过的分配方案,对全体破产债权人进行公平清偿的程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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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次重点的名词解释

  商法的调整对象是商事关系

  商事组织关系:指商事主体的设立、变更、解散等对内对外关系。

  商事关系的两个要件为商事主体和商事行为

  商事交易关系:指作为商人的企业的营业行为的实施,

  商法的调整方法有商事自治的方法和商事干预的方法

  强制登记原则:指未经商事登记不得取得商主体资格,不能以商主体名义从事商事活动,否则行为人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制度。

  商事代理:是指代理商以自己的名义或以委托人的名义为委托人卖或买或提供服务,并从中获得报酬的经营活动。

  善意取得:是指第三人从无权利人处基于善意而取得该无之所有权,属于所有权的原始取得方式。

  个人独资企业的解散:是指由于某些法定事由的发生,致使个人独资企业的主体资格归于消灭的行为。

  合伙企业的成立基于合伙人之间的书面协议。

  合伙人与合伙企业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普通合伙:指所有合伙人都负无限责任的合伙

  有限合伙:是由一名以上的普通合伙人和一名以上的后弦合伙人组成的合伙。

  合伙企业事务的执行,是指为了实现设立合伙企业的目的而进行的业务活动。属于合伙企业内部关系,分为决策、执行和监督。

  合伙企业的终止需要进过解散、清算两个程序

  公示:是依法设立的、以营利为目的的,股东以其出资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包括股份有限公司和有限责任公司。

  核准主义:指公司除须具备法律规定的条件外,还必须经过国家有关行政机关的审核批准方可设立

  准则主义:指公司设立的必要条件由法律统一规定,凡公司创办符合法定条件的,无需经过任何行政机关审批,公司即可成立。

  公司治理:也称公司的内部治理,指公司作为独立法人所建立起的使公司正常运转的一种制度安排。

  董事会:是由股东选举产生的行使公司经营决策权和业务执行权的常设机关。

  监事会:指依法沉声的对董事和经理的经营管理行为及公司财务进行监督的常设机构

  股东权利:指股东依法在公司中享有的身份权和财产权的总称。

  自益权: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共益权:也称社员权,是指股东为了实现自己的利益而需要与其他股东合作才能行使的权利

  股东直接诉讼:指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直接损害股东利益时,股东可以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股东派生诉讼:也称股东代表诉讼,指当公司的正当权益遭到他人侵害,尤其是受到控股股东、董事和经理人的侵害而公司拒绝或怠于行使诉讼时,股东有权以自己的名义为维护公司利益而对侵害人提起诉讼。、

  可以向法院提出破产申请的有: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清算人。

  取回权:指从破产管理人接管的财产中取回不属于破产人的财产的请求权。

  债权人会议:是由所有申报债权的债权人组成的,协调债权人行动,表达债权人意志,实现债权人的破产程旭参与权的议事机构。

  债权人委员会:代表债权人会议监督债权人会议决议贯彻执行和破产分配公证进行的常设机构。30、分配:指将破产财产按各债权人应受偿顺序和应受偿比例进行公平清偿的程序。

  简答题:

  1、商事关系的分类

  一是商事组织关系,二是商事交易关系。商事组织关系是人们为从事商品生产和交换而结成的经济实体。商事交易关系是商事组织以及其他人在市场领域从事的各种经济活动。

  2、民法与商法的联系和区别:

  民法和商法的共同之处,即它们都调整平等主体之间财产关。二者的差别是民法是包括财产关系和人身关系在内的答:一般社会生活的普遍性规则,而商法则是市场经济领域的特定财产关系的特殊性规定。民法对商法来说,具有统领和指导的意义,而商法对民法来说,具有补充、变更或限制的作用。民法处于基本法的地位,商法处于特别法地位。

  商法的基本原则:

  答:强化企业组织。主要包括提高企业素质和完善企业结构两个方面;提高经济效率。具备三个基本条件,一是产权的保护,二是的维护,三是交易的便捷。维护交易公平。主要体现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保障交易安全。主要表现强行主义,公示原则,外观法则,严格责任,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

  试述现代商法维护交易公平原则:

  答:维护交易公平,就是要维护市场的正常秩序。商法维护交易公平的任务,首先是设立公平的行为准则,从而建立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其次,就是依据这些行为准则以及一般的公平原则,对各种异常行为进行识别和矫正,以恢复市场竞争的正常条件。主要体现为平等原则和诚实信用原则。1、平等原则:现代商法上的平等原则主要指当事人之间的权利平等原则和市场参与者之间的机会均等原则。首先在交易当事人之间,应当贯彻合同法的平等自愿原则,不允许运用欺诈等不正当手段订立合同。其次,在市场秩序方面,现代商法为了维护公平竞争原则,必须制定一系列的规则,根本上恃强凌弱,禁止垄断和歧视。2、诚实信用原则:是现代商法中的一项极其重要的原则。在商事组织法律中,企业内容的忠实义务也体现了诚实信用原则的道德准则。

  试述现代商法保障交易安全原则?

  答:保障交易安全是与交易风险相对立的。还涉及到交易中的制度性风险。主要表现为1、强行主义:现代商法为保障交易安全,在必要的情况下设置了一些要式主义或干预主义的强行规定。2、公示原则:在涉及公众或多数当事人的场合,商法实行公示原则,要求将有关事实公诸于世。主要方式是登记和公告。3、外观法则:对于商事法律行为的效力,各国商法大都采用客观主义的认定方法,即有关行为的内容及含义的解释,以表示行为的客观表象为准,即使这种解释不利于表意人也不得推翻。4、严格责任:为了保障交易安全,商法采取了一些责任严格化的措施,来加强对交易行为的风险约束。严格责任 的基本要求是防止行为人将损失风险转嫁给他人。5、对善意买受人的保护:在商事交易中,一方当事人存在权利瑕疵时,如果相对人为善意买受人,则法律保护相对人的合同权利。

  简述公司公积金种类,并谈谈公积金提取应注意的问题。

  首先,积金的种类包括:

  1、法定公积金。公积金是公司为了预备弥补亏损和扩大生产规模在注册资本之外准备的基金,公积金是注册资本的储备,也是公司对外承担民事责任的增加的保障。公积金包括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两种,其中法定公积金是指根据《公司法》第177条规定:公司分配当年税后利润时,应当提取利润的10%列入公司法定公积金,并提取利润的5%至10%列入公司法定公益金。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公司的法定公积金不足以弥补上一年度公司亏损的,在依照公司的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和法定公益金之前,应当先以当年利润弥补上年的亏损。

  2、任意公积金。公司在税后利润中提取法定公积金后,经股东会决议,可以提取任意公积金。任意公积金由公司自行决定提取与否以及提取多少,其用途可以由公司自行决定,没有法定限制。

  其次,公积金的提取应该注意:

  1、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股份有限公司经股东大会决议将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按股东原有股份比例派送新股或者增加每股面值。但法定公积金转为资本时,所留存的该项公积金不得少于注册资本的25%。

  2、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公积金、法定公益金后所余利润有限责任公司按照股东的出资比例分配,股份有限公司按照股东所持有的股份比例分配。

  3、股东会或者董事会违反《公司法》的规定,在公司弥补亏损和提取法定公积金、法定公益金之前向股东分配利润的,必须将违反规定分配的利润退还公司。

  公司具有的三个基本特征?

  答:一、公司是法人;二、公司以营利为目的;三、公司应依法成立。

  公司的种类?

  答: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国有独资公司;无限责任公司;两合公司。

  公司在现代经济中的作用?

  答:1、有限责任的投资形式极大的促进了社会资金向资本转化;2、股份制的投资形式极大地加快了资金积累的速度;3、股份制企业极大地方便公司的资本运营转化;4、股份制企业可以投资者转让投资

  公司法的特征?

  答1、公司法是民法法人制度的特别法;2、公司法是商事组织法;3、公司法是规定企业有限责任的强行法。

  注册资本的构成?

  答1、现金条件;2、动产出资条件;3、不动产的出资条件4、产权的出资条件。

  财务报表的基本要素:

  资产、负债、股东权益、出资人的出资情况、股东回报、企业全面收益、企业收入、费用、净利润、损失。

  财务报表的种类:

  资产负债表;扣益表;财务状况变动表利润分配表;财务情况说明书。

  设立公司的条件?

  答:1、有一定的投资主体;2、有公司章程;3、有一定的资产,这些资产经过公司登记机关的登记后就成为公司的注册资本;4、一定的场地和生产设备;5、完善的组织机构。

  设立公司的程序?

  答:1、登记管辖:国家工商行政管理避的登记管辖、省级工商行政管理局的登记管辖、市、县工作行政管理局负责本辖区内队上述公司之外的其他公司的登记;2、公司登记事项:公司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注册资本、企业类型、经营范围、营业期限、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3、登记程序:登记申请、核准登记、公开登记、公示登记。

  公司分立的程序?

  1、股东会决议;2、周知债权人;3、债务安排。

  清算组的职权?

  答: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2、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公告周知无法通知的债权人;3、清缴公司拖欠未缴的税款;4、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7、清算组成员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有限责任公司的条件?

  答: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3、股东的出资;4、股东共同制定的公司章程。

  设立有限责任公司的程序?

  答:1、申请设立;2、设立登记;3、签发出资证明书。

  有限责任公司股份的转让?

  答:1、股东之间可以相互转让其全部出资或部分出资;2、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其出资时,必须经过全体股东过半数同意。3、优先受让权;4、股东名册登记;5、公司变更登记。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答:1、股东会;2、董事会;3、经理;4、监事会。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征?

  答:1、公司资本性;2、资本股份性。

  股份有限公司的优越性?

  答:1、便于集中资本;2、有利于减小投资者的风险;3、有利提高公司的管理水平。

  股份有限公司设立方式:

  发起设立、募集设立。

  股份有限公司中发起人应履行的义务?

  答:1、联合法定人数以上的发起人;2、自己出资;3、募集资金;4、制订公司章程;5、办理申请成立的各种手续; 6、召开创立大会、选举公司机构。

  募集设立的程序?

  答:1、先由发起人认购公司部分股份;2、制定招股章程;3、向主管机关提出募股申请;4、募股与认股;5召开创立大会;6、申请设立登记。

  设立登记的效力?

  答:1、公司自设立登记后即告成立,取得法人资格,取得公司名称专用权,有权按公司章程所定营业范围营业;2、可以发行股票;3、公司设立登记后,股东可以转让其股份,但不得退股;4、发起人和认股人自然转为公司的股东;5、公司权利受法律保护。

  股东大会的种类?

  答:股东常会,指法定每年至少召集一次的全体股东会议;2、临时股东会:指根据需要在股东常会之间临时召开的不定期的全体股东会议。3、特别股东会:指在已发行特别股的公司中,由特别股股东组成的会议。

  股东大会的职权?

  答:1、听取并审议董事会、监事会及审计员的报告;2、公司董事、监事或审计员的任免及报酬的决定;3、审定公司会计及股息红利分配方案;4、公司章程的变更;5、公司的解散和公司合并的决定;6、公司增加或减少资本的决定;7、公司债券的发行;8、对公司其他重要事项作出决议。

  简述公司合并、分立之法律后果。

  1、合并各方的债权债务由合并后的公司继承,债权人在时效内的债权可以向合并之后的公司主张,合并后的公司不得以任何理由不履行自己的清偿义务。

  2、公司分立前的债务按所达成的协议由分立后的公司承担。债权人在时效内的债权可以向合并之后的公司主张。公司分立没有按照《公司法》的规定的条件和程序通知和公告的,公司分立之前的债权债务由分立后的各公司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公司债券的种类?

  答:记名债券;不记名债券;可转换公司债券。

  发行公司债券的条件?

  答:1、资产条件;2、发行债券总额的限制;3、盈利条件;4、利率条件;5、资金用途限制。

  股东会的职能?

  答:1、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2、选举和更换董事、决定董事的报酬事项。3、选举的更换由股东代表出任的监事。4、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5、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6、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7、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8、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酱作出决议;9、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10、对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出资作出决议;11、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转让。12、对公司的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13、修改公司章程。

  简述担任董事有什么资格限制。

  《公司法》第57条规定,有下列情形的,不得担任公司的董事: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犯有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罪或者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被判处刑法,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担任因经营管理不善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的董事。

  董事权利的限制?

  答:1、《公司法》第147条规定,董事拥有公司的股份股票要如实告知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在任职期间不得转让这些股份;2、董事不得挪用公司的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给他人;3、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4、董事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5、董事不经股东大会同意或没有公司章程依据的,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董事会职能?

  答:1、负责召集股东会,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2、执行股东会的决议;3、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4、制定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5、制定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6、制定公司啬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7、拟定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8、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9、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根据经理的提名,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决定其报酬事项。10、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监事会的职权?

  答:1、列席董事会会议;2、检查公司的财务;3、监督公司高层管理人员;4、采取纠正措施;5、提议召开临时股东大会。

  股份转让的特点?

  答:1、股份的转让于《公司法》中特指股份有限公司;2、股份的转让肱依法进行。3、股份的转让属于自由转让;4、股份的转让在特定情况下是一种受限制的转让;5、股份的转让是以股票的形式出现的;6、股份的转让是一种法律行为。

  股份转让的方式?

  答:股东转让自己的股份必须在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进行;2、记名股票和无记名股票的法定转让形式。

  上市公司的条件?

  答:1、股票经过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2、公司的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3、开业时间在3年以上,最近3年连续盈利;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5、公司在最近3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简述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

  (1)股东会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定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并做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有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做出决定。

  (2)申请。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申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

  (3)报批。以公司的名义向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报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对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予以批准;对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申请,不予批准。

  (4)、批准。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审批公司债券的发行,不得超过国务院确定的规模。

  (5)募集办法。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债券总额和债券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经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

  (6)停止。对已经做出的批准如果发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发行公司债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的公司应当向认购人退还所缴款项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简述公司清算组在清算期间的职权。

  (1)清理公司财产,分别编制资产负债标和财产清单。因公司解散而清算,清算组在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后,发现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债务的,应当立即向人民法院申请宣告破产。

  (2)通知已知的债权人,发布公告周知无法通知的债权人。

  (3)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的业务。

  (4)清缴公司拖欠未缴的税款。

  (5)处理公司清偿债务后的剩余财产。

  (6)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7)清算组成原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给公司或者债权人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简述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忠实义务。

  (1) 竞业禁止

  即合伙人不得自营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依此类推,合伙人受他人委托,为他人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也应当在禁止之列。对此,合伙人可以在合伙协议中,加以明确规定。

  (2) 交易禁止

  即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因为,在多数情况下,交易双方存在着利益冲突:交易条件越是有利于一方,就越是不利于另一方。一般认为,合伙人在同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不可能最大限度地维护合伙企业的利益,甚至可能以牺牲合伙企业的利益来满足自己的利益。所以,原则上不允许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但是,如果全体合伙人认为,合伙人同本合伙企业进行某种交易对本企业并无损害,甚至有利,则可以通过合伙协议或者其他形式予以同意。

  (3) 对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

  即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这实际上是除竞业禁止和交易禁止之外的一般性规定。其精神是,凡是有损合伙企业利益的行为,例如玩忽职守,提交虚假帐目,隐瞒真实情况,在事务执行中谋取私利,泄露企业商业秘密等等,均在禁止之列。

  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合伙企业法》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该法第68条规定,侵占合伙企业利益或者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承担返还和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1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30条的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合伙企业的特征?

  答:1、合伙企业的成立以订立合同协议为法律基础;2、合伙企业的内部关系属于合伙关系;3、合伙人对合伙企业债务承担无限连带责任。

  合伙企业的设立的条件?

  答: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2、有书面合伙协议;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合伙协议的必要条款?

  答:1、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2、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次的期限;3、全体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4、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的期限;5、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6、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7、入伙与退伙;8、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9、违约责任。

  合伙企业内部关系的准则

  1、管理参与权与事务授权,2、知情权和监督权,3、异议权和撤消权,4、踏实义务。

  三、论述题

  合伙人对外行为对合伙企业的效果

  合伙人或者事务招待人只要是在正常业务范围内,按通常方式处理属于该合伙企业业务范围的事务,其对外实施的法律行为,就对合伙企业具有约束力。《合伙企业法》规定,合伙企业对合伙人执行合伙事务以及对外代表合伙企业权利的限制,不得对抗不知情的善意第三人。

  合伙企业变更的规则

  合伙企业的变更,从合伙法的角度讲,指合伙出资份额结构的变更。有三种情况:1)新合伙人入伙,2)合伙人退伙,3)合伙人出资份额转让。无论发生何种变更,都必须符合《合伙企业法》规定,并依照《合伙企业法》第56条和《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的规定,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简述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企业破产法》第16条第1款规定,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解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由此可见,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的通过,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

  第一,按人数计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过半数赞成;

  第二,按金额计算,一般情况下,赞成票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在通过和解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占这一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这里所说的过半数不包括本数,半数以上和三分之二以上均包括本数。这里所说的债权额,指经过债权人会议确认的金额。这里所说的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以债权人会议所确认的全部无担保债权总额为准(无论其债权人是否出席会议)。

  破产案件受理的法律效果

  法院受理破产申请,破产破产程序开始后,债务人的财产进入保全状态,债权人的权利行使也受到约束。具体说发生以下效果。

  1)对债务人的约束。自破产案件受理之日起,债务人及其法定代表人承担以下义务:(1)财产保全义务、说明义务和提交义务;(2)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义务。

  2)对债权人的约束。破产程序的一个重要任务,是维护人集体受偿的秩序。破产程序开始后的一个重要效果,就是自动冻结债权人的个别追偿行为。

  3)对其他人的约束。(1)债务人开户银行的协助义务;(2)债务人企业职工保护企业财产的义务。

  4)对其他民事程序的影响。为了实现公平清偿,原则上有关债务人财产的所有请求和争议都必须在同一程序中审理。(1)民事诉讼程序的中止或终结;(2)民事执行程序的中止;(3)财产保全的中止。

  破产宣告的法律效果

  1、对破产案件的效果就是破产案件转入破产清算程序。

  2、对债务人的效果主要有1)债务人成为破产人;2)债务人财产成为破产财产;(3)债务人丧失对财产和事务的管理权;4)债务人的法定代表人承担与清算有关的法定义务。

  3、对债权人的效果1)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到期;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人可以由担保物获得清偿。3)对企业负有债务的债权人享有破产抵销权4)无担保债权人依破产分配方案获得清偿。

  4、对第三人的效果。1)破产人占有的属于他人的财产,其权利人有权取回;2)破产人的债务人,应当向清算人清偿债务;3)持有破产人财产的人,应当向清算人交付财产;4)破产人的开户银行,应当向破产人银行账户供清算人专用;5)待履行合同解除或继续履行时,相对人享有相应的权利;6)破产无效行为的受益人,应当返还其受领的利益。

  破产清算组的职能

  清算组的基本职能是对破产财产进行保管、清理、变价和分配。

  1、接管破产财产;2、管理破产财产;3、行使破产企业的财产权利;4、履行破产财产的对外义务;5、制订和实施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方案;6、办理破产程序终结的有关事务。

  简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

  1. 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是要求所公开的信息内容具有客观性,所有信息均是实际发生或将要发生的情势,所有信息必须是确定的,不得虚构或含有虚假内容。为保证公开信息的真实性,证券法律制度规定了以下几个方面的具体内容:第一,规定证券信息公开义务人承担确保证券信息真实性的一般义务;第二,规定证券中介机构承担相应的协助义务;第三,确立信息披露义务人的法律责任制度;第四,规范了证券监管机构在证券监管方面的职能。

  2. 准确性。所谓准确性是指信息公开义务人所公告的信息资料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存在模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对所公开的信息产生误解,也不得作误导性陈述。也即准确性要求对事实的陈述不存在缺陷。

  3. 完整性。所谓完整性是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人将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信息以及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须的重大信息全部予以公开。从性质上讲,所公开的信息必须是重大信息;从数量上讲,所公开的信息必须能够为投资者提供足够的判断依据。与重大遗漏相对应,完整要求将法定事项均予以记载并公开,否则信息披露义务人要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4. 及时性。指信息公开义务人必须将法律法规规章所列举的与证券发行交易有关的各种信息应法律规定的时间、程序和方式向证券管理部门报告,并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公告,从而确保广大投资者获取重要信息的平等性,防止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发生。

  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我国证券法的基本原则主要包括三公原则,即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

  我国法律对证券上市有何规定

  1、上市公司的资本额2、上市公司的盈利能力3、上市公司的资本结构4、上市公司的偿债能力、上市公司的股权分散6情况、申请上市的证券市场价值、7上市公司的开业时间等

  上市公司收购的方式和一般原则

  我国《证券法》将上市公司的收购分为要约收购和协议收购两种方式。

  上市公司收购的一般原则:1、目标公司股东平等待遇原则;2、持股信息披露原则;3、保护中小股东的利益。

  保险公司的设立应当具备的条件

  资本金条件。在全国范围内开办保险业务的保险公司,其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5亿元人民币;在特定区域内开办业务的保险公司实收货币资本金不低于2亿元人民币;在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廁政府所在地的分公司,其运营资金不低于5000万元人民币。保险公司成立后,须按照其注册资本金总额的20%提取保证金,存入保监会银行。

  从业人员条件。1)任职资格,保险业提高高级管理人员须符合保监会规定的任职资格,名手一定的金融专业学历条件和在金融行业必要的工作的基本条件。2)禁止任职人员。3)违反任职资格选任人员的法律责任。

  简述保险合同的特点、主体和内容

  保险合同是一种有名合同,保险合同首先要按照《保险法》的规定办,在《保险法》没有规定的情况才适用《合同法》的规定。保险合同主体是投保人和保险人。保险合同的主要内容是1)合同的基本条款。包括保险标的及价值;保险金额;保险费的支付和保险期限;违约责任和争议的处理。2)合同的重点条款。包括保险责任;责任的免除。3)合同的特约条款。有三种,协议条款、保证条款附加条款。

  保险合同在哪些情况下可以解除

  投保人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违反告知义务;保险欺诈。

  试述现代商法的提高经济效率原则。

  当事人只有在意志自由的情况下,才可能充分地发挥主观能动性,以明智的决策和积极的努力,去谋求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法律,去谋求尽可能大的经济效益,法律的法律制度必须具备三个最基本的条件,一是产权的保护,二是信用的维护,三是交易的便捷。

  1. 产权的保护。

  按照当代经济分析法学创始人科斯教授的见解,产权的界定是市场交易的基本前提。科斯认为,经济系统中使用的资源几乎都是稀缺的。市场的作用,就是通过价格机制,将资源分配给能够最有效地使用资源(即运用资源取得最大效益)的人。资源的市场流动过程就是一个财产权转让的过程。因此,实现这一过程,就必须界定产权和保护产权。

  界定产权的意义在于确定交易者之间的利益边界,同时通过适当的权利载体,实现相互间的利益交换和利益分配。

  保护产权的意义在于使已经界定的权利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它使交易者产生这样一种合理预期:在将来发生权利争议或权利侵害时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这样,交易者就不必因为担心将来可能发生的种种不利而放弃交易,或者为了避免这些不利而预支额外的成本。

  2. 信用的维护

  信用维护的意义在于节约信息的成本。现代的商事交易通常都是以未来的财产利益为对象的。正如美国著名法学家庞德所说:在现代社会中,财富多半是由允诺构成的。这种情况在资本市场和金融市场中表现尤为突出。人们在从事以未来利益为对象的交易时,不能不考虑这种收益取得的可能性。实践中,要确切把握这种可能性需要大量的信息。而且,这些信息总是不可避免地带有一定的或然性。对此,可选择的替代工具就是信用。

  法律对信用的维护作用主要表现为,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本能,通过赋予违约者以不利后果并保护守约者获取应得利益,来抑止违约和鼓励守约,并通过这种行为导向使社会的信用意识得到加强。可以说,在商业社会中,信用的维护多半是依赖于人们对法律后果的预知,而不是对高尚道德境界的追求。

  3. 交易的便捷

  交易便捷的意义在于节约时间成本。节约时间意味着减少费用和加快流转。为此,现代商法主张尽可能地免除一切不必要的手续、限制和干预,使交易者以充分的自由空间。现代商事立法大量采用任意性规范和弹性规则,体现了这样一种思想:法律给予交易者必要的提示和指导,而具体交易条件和交易形式由他们自己决定。

  试述现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采取的主要措施。

  (1)商事交易的技术手段。实现交易便捷有时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支持,包括法律上的技术支持。例如,权利证券化和流通化(如股票、债券、汇票、支票),可以达到简化手续,方便转让的目的。

  (2)默示行为在商法上的法律效力。民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一般不认为沉默能构成承诺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商法上,为了实现交易便捷,往往赋予沉默以积极的法律效果,即规定在一定情况下达到一定期限的沉默构成同意。例如,《德国商法典》第362条规定,合同订立过程中,如果受要约人是商人,而其业务涉及对他人事务的管理,那么在其不打算接受要约时,必须作出明确表示,否则,其沉默将被视为同意。

  (3)商法上的证明形式自由。商事合同的证明形式比较自由。商法并不以双方签署书面合同为唯一有效的证明形式;允许通过证据或者依据相关事实的推断证明合同的存在。法国曾在1980年的一项法律中规定,对于商人,除非法律另有规定,商事合同可以通过各种方法缔结。无论合同的价值大小,一般只要有证人证明即可。借助双方当事人的来往信函、帐册、副本等等,以及一切足资推断的情况,都是可行的。但是,对于某些特定行为,法律要求采用书面形式,例如公司董事会决议、运输合同。证明形式自由可能带来一定的风险。

  (4)商法上的短期时效。对于商事行为所生的债权,实行短期时效制度,可以达到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了结债务的目的。在法国,商事合同的债权,消灭时效为10年,而民法上的消灭时效为30年。在我国,一般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为2年,而《票据法》规定的持票人对前手的追索权为6个月。我国保险法规定,被保险人从通知保险人发生保险事故之日起3个月内不向保险人提供各种有关文件和资料的,视为放弃索赔权。

  (5)商事仲裁。商人们常常愿意将他们的商事纠纷提交仲裁。对于商人们来说,仲裁有如下好处:第一,迅速了结纠纷,这意味着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机会成本的损失;第二,请专家进行仲裁,这将使那些主要围绕专门性、技术性问题的纠纷能够得到更公正的裁判;第三,为当事人保密,由于商事仲裁是不公开进行而且其案情不允许公布,这有利于防止当事人的信誉受到纠纷的影响。

  是否具备商人资格有什么法律意义?

  答:商人的实际上是一个关于主体资格和能力的概念。在实践中,一个从事交易行为的个人或组织是否具备商人资格,往往有重要的法律意义。例如:是否有义务履行商业登记,是否有权拥有商号,是否必须建立商业帐簿并受有关法规的约束,是否有权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交易行为,其行为是否受商法特别规定的保护或约束等等,这些问题的确定都取决于其商人资格的有无。

  在我国取得商人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什么基本的条件?

  答:第一从事法律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第二履行工商登记。

  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几种形式?

  答: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狡资企业;2、合伙企业;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4、联营企业;5、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商独资企业。)

  答题要点:

  (一)是否具备商人资格,影响其是否有义务履行商业登记,是否有权拥有商号,是否必须建立商业账簿并受有关法规的约束,是否有权从事法律规定的某些特殊交易行为,其行为是否受商法特别规定的保护或约束,等等问题。

  (二)取得这种特殊主体资格应具备两个基本的条件:

  1、从事法律许可的生产经营活动;

  2、履行工商登记。

  (三)目前,在我国,具有商人性质的主体主要有以下几种形式:

  (1)个体工商户和个人独资企业;

  (2)合伙企业;

  (3)公司和其他形式的企业法人;

  (4)联营企业;

  (5)外商投资企业(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商独资企业)。

  公司发行债券的条件:

  主体资格,股份有限公司和国有独资公司或者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的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有 限 责 任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不 少 于6000 万 元, 股 份 有 限 公 司 的 净 资 产 不 少 于3000 万 元。

  公 司 发 行 债 券 累 计 不 超 过 公 司 净 资 产 的40%。

  最 近 三 年 的 平 均 可 分 配 利 润 足 以 支 付 公 司 债 券 一 年 的 利 息;

  筹 集 的 资 金 投 向 符 合 国 家 产 业 政 策;

  债 券 的 利 率 不 超 过 国 务 院 限 制 的 利 率 水 平;

  国 务 院 规 定 的 其 他 条 件。

  根据《商法》教材,试述公司的种类。

  1. 有限责任公司。

  有限责任公司是股东以其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2. 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公司。

  3. 国有独资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根据我国《公司法》第64条的规定,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单独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

  4. 无限责任公司。

  无限公司是指二人以上股东所组织,全体股东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的公司。所谓连带无限责任是指,公司财产不足清偿其债务时,股东应以其个人财产清偿公司债务;在这种情况下,公司的债权人有权请求公司股东中的任何一人或数人承担全部清偿责任。

  5. 两合公司。

  两合公司,指一人以上无限责任股东与一人以上有限责任股东所组织,前者对公司债务负连带无限责任,后者仅负有限责任的公司。两合公司实为无限公司的变种,其无限责任股东经营企业,有限责任股东仅提供资本和分享利润,不参与公司事务。

  试述个别合伙人的债务清偿与合伙企业的关系。

  1.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对合伙企业主张抵销权。

  2. 合伙人的债权人不得代位行使合伙人的权利。

  3. 合伙人的债权人可以依法追索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收益和财产份额。

  在以合伙人的财产份额清偿其个人债务的情况下,需注意两点:

  第一,这种清偿必须通过民事诉讼法规定的强制执行程序进行,债权人不得自行接管债务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

  第二,在强制执行个别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时,根据《合伙企业法》第43条第2款的规定,其他合伙人有优先受让的权利。

  试述破产法上的债权人自治原则。

  1、说明债权人自治的概念。债权人自治,是指全体债权人通过债权人会议,对破产程序进行中涉及债权人利益的各重大事项做出决定,并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分配的一系列权利,以及保障这些权利实现的有关程序制度。实行债权人自治,是破产法的一项重要原则。

  2、说明债权自治的意义。债权人自治原则是确定债权人会议地位的基本依据。根据这一原则,有关债权人权利行使和权利处分的一切事项,均应由债权人会议独立地做出决议。债权人在债权人会议上应享有充分的自由表达和自主表决的权利。债权人会议做出的关于债权确认、与债务人和解、破产财产变价和分配等重大事项的决议,是程序进行的重要根据。债权人会议还应享有监督破产财产管理和处分的权利。

  试述破产案件中的公告、公告方式及公告与通知之区别。

  答题要点:

  (一)在破产案件中,法院通过公告的形式,将有关事实或决定公诸于众。按照现行规定,人民法院在破产案件中需要公告的事项有:

  (1)受理破产案件;

  (2)债务人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破产程序中止;

  (3)破产宣告;

  (4)终结破产程序。

  (二)公告方式有两种:

  其一,在受理破产案件的人民法院公告栏内张贴;

  其二,根据具体案情(如债权人所分布的区域、破产财产所在的区域等),在地方或全国性报刊上登载。这两种方式应当同时采用。张贴的公告,应加盖人民法院印章。

  (三)公告不同于通知。

  通知的对象是特定的,故其效力发生以送达为条件。公告的对象是不特定的,故其效力发生仅以发布为条件。因此,对于已经发布的公告,所有当事人均视为已得知,并自动承受相应的法律后果。例如,案件受理公告发布以后,债权人逾期未申报债权的,不得以未见公告或不知此事为理由请求补报。

  (三)重整制度的性质和理论依据

  追索权涉及两方当事人,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

  1.追索权人

  汇票上可行使追索权的人有两种,一为持票人,持票人为最初追索权人,当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无从请求付款,或承兑时,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发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我国《票据法》第69条规定:持票人为出票人的,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的,对其后手无追索权。

  二是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票据债务人(被追索人)清偿了其后手(包括原追索权人)的追索金额后,便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即再追索权。再追索权人包括:背书人、保证人和参加付款人。我国《票据法》第68条第三款就有被追索人清偿债务后,与持票人享有同一权利的规定。

  2.被追索人

  即偿还义务人,包括:(1)发票人。发票人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应负偿还票据金额的义务。但发票人发票时,在汇票上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在到期日之前对其行使追索权。(2)背书人。背书人也同样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之责,自然具有偿还义务。同样,如果背书人背书时,作了免除担保承兑记载的,持票人不得对其行使期前追索权,如作了免除担保付款记载的,则其就不能为被追索人。(3)保证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因而在追索过程中,也是被追索人。

  论汇票出票的记载事项。

  表 明 汇 票 字 样;

  无 条 件 付款 的 承 诺;

  出 票 人;

  收 款 人;

  出 票 日 期;

  票 据 金 额;

  付 款 人。

  试述票据法律关系之民法上的非票据关系(或称票据的实质关系)

  这些非票据关系大体可分为三种:

  1)票据原因关系。

  2)票据预约关系。

  3)资金关系。

  常见的资金关系有以下数种:

  (1)付款人处有出票人可支配的资金。这种资金关系在支票中最为常见。

  (2)出票人与付款人之间订有信用合同,付款人允诺为出票人垫付资金(若是支票,称透支合同)。

  (3)付款人对出票人欠有债务。

  (4)虽未订有契约,但付款人因信用关系代出票人付款。

  (5)付款人或承兑人于付款后,得向出票人请求补偿。

  试述证券法的基本原则。

  1. 公开原则。

  公开原则一般包括两个方面的内容:即证券信息的初期披露和持续披露。

  信息的初期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人在首次公开发行证券时,应当依法如实披露有可能影响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的所有信息。

  信息的持续披露是指证券发行人及相关机构和人员在证券发行完毕后,定期或不定期地向社会公众公开有关情况。

  2. 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在证券活动中主要体现为:

  公平的市场准入和市场规则,平等的主体法律地位,以价值规律和供求关系为基础的证券交易规则。

  3. 公正原则。

  公平原则是实现公开、公平原则的保障,与公平原则不同之处在于:

  公正原则主要是强调对证券市场的立法者,司法者和管理者的行为进行约束,它要求证券监管机关,司法机关和其他有权机关在公开、公平的基础上,依法履行职责,并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一切被监管对象给予公正待遇,对证券违法行为的处罚,对证券纠纷和争议的处理都应当依法公正进行,做到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证券法上的禁止交易行为有哪些?各自的特征和法律责任。

  在我国,证券禁止交易行为主要包括证券发行与交易及相关活动中的内幕交易行为、操纵市场行为、欺诈客户行为和虚假陈述行为等。

  内幕交易是指单位或个人以获取利益或减少损失为目的,利用内幕信息进行证券发行与交易的行为。内幕交易行为属于禁止交易的证券欺诈行为。我国《证券法》和《刑法》对内幕交易的行政和刑事责任作规定。对责任人责令依法违法获得的证券、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内部人员从重处罚。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操纵市场行为,是指在证券交易中,任何单位或个人利用优势地位或滥用行政职权,从而影响证券市场价格,扰乱证券市场秩序,损害证券投资者利益的行为。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以违法所得1倍以上5倍以下或者非法买卖的证券等值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欺诈客户指单位或个人在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中,利用职务之便,编造、传播虚假信息或者进行训导投资者的行为,以及利用其作为客户代理人或顾问的身份,实施损害投资者利益的行为。

  虚假陈述指信息披露义务人违反信息披露义务,对证券发行、交易及相关活动的事实、性质、前景等事项作出虚假、严重训导或者有重大遗漏的陈述。

  再保险法律制度的基本内容

  《保险法》规定,经保监会核定,保险公司可以经营其分业经营保险业务的下列再保险业务,即分出保险和分入保险。再保险需要签订颌一,合同的当事人均是有保险资格的保险公司,一方称为分出公司,一方为分入公司。再保险公司的标的,是分出公司所承担的赔偿责任,分入公司不是直接对保险事故的损失赔偿,而是对分出公司所就承担的赔偿责任给予约定的补偿。再保险与投保人没有直接关系,分入公司只能请求分出公司给付保费,而不得请求投保人直接给付保险费;投保人只能请求分出公司(与之订立保险合同的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而不得请求分入公司(再保险公司)保险金。

  投保人的权利、义务主要有哪些?投保人不履行告知义务的法律后果

  投保人的主要义务是按时交付保险费、在保险标的的危险增加时通知保险人、危险事故的补救和通知义务。权利是在保险事故发生后对所造成的损失有按约定的金额得到赔偿的权利。

  《保险法》第16条规定,投保人如不履行告知义务造成损失的,保险人不承担赔偿责任。在保险中,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的危险的估计的,这些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

  分析我国民法和商法的关系及我国商事立法的选择。

  答:商法和民法的关系是商法于其它法律部门的关系中最重要和最基本的问题之一,也最易引起理论争议,它是商法的独立性之关键所在。他们的关系如下:

  民法与商法是调整民商事行为的法律。它们在法律调整中形成的法律关系,人们习惯将其联系在一起,称民商事法律关系或民商法律关系。但是,在法律部门的相互关系上,民法是普通法或基本法,商法是特别法;民法是抽象化的法律,商法是具体化的法律表现。

  民法与商法都属于私法范畴,即都是以调整平等主体之间的关系的法律规范为主要构成的法律。但是,民法是纯私法,商法则是以私法为主体,兼具公法性内容。民法是私法规范体系,商法是以私法规范为主体,私法规范与公法规范相结合的法律规范体系。

  民法作为基本法或普通法,调整的范围广泛,它适用于各类民事主体所实施的民事行为。商法调整范围有限,它仅仅适用于民事主体中从事商事经营活动的部分,即商人从事的商行为。民商法并行但不完全兼容,民法的内容不全部在商法之中,商法的内容很大一部分民法中未涉及到。

  我国商事立法的选择:

  民商合一是我国商事立法的理性选择。我国商事立法素有民商合一和民商分立之争。我国改革开放以来商事立法实践其实已经做出了务实的选择,即民商部分合一,以民法典为基本法,以一系列商事单行法为特别法。欲制定大而全的商法典属于理性的无知,如采用民商合一模式,还要追求民法和商法合一的大一统民法典,则更不可取。实际上,我国商事立法实践已经走上民商部分合一的轨道,这是一种理性的选择,既有助于保持商法的独立性,又能够呼应一日千里的社会经济生活发展的需要,及时进行增订或修订。

  (四)试述退伙的效果

  1、 退伙的效果,指发生退伙时退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的归属变动。分为两类情况:(1)财产继承,即退伙人的财产份额和民事责任归属于退伙人的继承人。这是在合伙人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而退伙时发生的效果。合伙人死亡或者被依法宣告死亡的,对该合伙人在合伙企业中的财产份额享有合法继承权的继承人,依照合伙协议的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从继承开始之日起,取得该合伙企业合伙人的资格。合法继承人不愿意成为该合伙企业的合伙人的,合伙企业应退还其依法继承的财产份额。合法继承人为未成年人的,经其他合伙人一致同意,可以在其未成年时由监护人代行其权利。(2)退伙结算,除死亡或宣告死亡的情形外,合伙人退伙时,其财产和责任,应按退伙结算的规则办理。合伙人退伙的其他合伙人应当与该退退伙人按照退伙时的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进行结算,退还退伙人的财产份额。退伙时有未了结的合伙企业事务的,待了结后进行结算。实践结算主要包括两个方面,一是退还出资,二是按当时合伙企业的财产状况分享利润或分担亏损,合伙人退伙以后,并不能解除对于合伙企业既往债务的连带责任。退伙人对其退伙前已发生的合伙企业债务,与其他合伙人承担连带责任。

  (六)试述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

  1、信息公开制度是证券法上公开、公平、公正原则的具体体现。信息公开义务人所公告的信息必须真实准确、完整及时,不得有虚假、严重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此即信息公开制度的基本要求。2、真实性,所谓真实性是要求所公开的信息内容具有客观性,所有信息均是实际发生或将根发生的情势,所有信息必须是确定的,不得虚构或含有虚假内容。3、准确性,所谓准确性是指信息公开义务人所公告的信息资料必须准确无误,不得存在在模糊不清的语言使公众对所公开的信息产生误解,也不得作误导性陈述。也即准确性要求对事实的陈述不存在缺陷。4、完整性,所谓完整性是要求信息公开义务人将能够影响证券市场价格的信息以及投资者作出投资决策所必须的重大信息全部予以公开。5、及时性,指信息公开义务人必须将法律法规规章所列举的与证券发行按法律规定的时间和方式及时公告,从而确保广大投资者获取重要信息的平行性,防止内幕交易等证券违法行为的发生。

  (五)试述设立合伙企业应当具备的条件

  (1)有两个以上的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合伙人数,我国元宝以两人为最低限度,合伙资格,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和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设立时的合伙人,法律、行政法规禁止从事营利性活动的人,不得成为合伙企业的合伙人。能力合伙企业的人都无例外地对合伙债务承担无限责任。也就是说,合伙企业不允许承担有限责任的合伙人。(2)有书面合伙协议;合伙企业设立的基础是合伙人之间订阅的合伙协议,根据《合伙企业法》第3条的规定,合伙协议应当由全体合伙人协商一致,以书面形式订立,合伙协议应当载明以下事项:a、合伙企业的名称和主要经营场所的地点b、合伙目的和合伙企业的经营范围。C、全体合伙人的姓名及其住所。D、合伙人出资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资期限,e、利润分配和亏损分担办法。F、合伙企业的事务执行。G、入伙与退伙。H、合伙企业的解散与清算。J、违约责任。(3) a、出资的形式;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合伙协议生效后,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的规定缴纳出资。根据《合伙企业法》合伙人的出资,可以是货币、实物、土地使用权,知识产权或者其他财产权利。合伙人对于自己用于缴纳出资的财产或者财产权,应当拥有合法的处分权,也就是说,合伙人不得将自己无权处分的财产或者财产权用于缴纳出资。对于非货币的出资,是否需要评估作价,由全体合伙人协商确定。实物出资有两种情形:一是转移所有权,二是不转移所有权。B、出资义务的履行;合伙人应当按照合伙协议约定的出资方式、数额和缴付出出资的期限,履行出资义务。(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合伙人在成立合伙企业时,必须确定其合伙名称,并载入合伙协议。(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合伙企业要经常性、持续性地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就必须有一定的营业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所谓必要条件,就是为合伙企业的合伙目的和经营范围所必需的物资条件,如果欠缺则无法从事生产经营活动。

  (七)信息公开制度包括持续性信息公开,持续性信息公开主要采取的形式之一是定期报告,请试述定期报告的内容

  (1)持续性信息的公开是指证券发行人后对与已改造证券有关的各种重要信息,合证券投资者能够合理预见其投资利益和限定投资风险。持续信息公开主要采取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两种形式;A、定期报告,是指上市公司依照法律规定定期向证券主管机关提交的公司财务报告和其他报告,定期报告主要名手年度报告和中期报告:a、年度报告,我国《证券法》第61条规定:上市公司每年应在规定的期间内向法定机构提交载有下列内容的年度报告:(一)公司概况,(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三)董事、监事、经理及有关高级管理人员简介及其持股情况(四)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债券情况(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b、中期报告。根据《证券法》第60条规定:股票或者公司倒头上市交易的公司,应当在每一会计年度的上半年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和证券交易所提交记载以下内容的中期报告,并予公告。(一)公司财务会计报告和经营情况;(二)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事项;(三)已发行的股票、公司倒头变动情况;(四)提交股东大会审议的重要事项;(五)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

  (十一)试述无效保险合同之意思表示不真实与客体不合法

  1、 意思表示不真实,合同是当事人的自愿行为,这是法律赋予公司和法人的权利,如果合同约定的内容不是当事人的本意,不但可能导致合同履行上的纠纷,而且因其不符合法律的规定,得不到法律的保护。在保险合同中,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不真实主要有受了对方的欺诈或胁迫的两类情况。保险欺诈行为指当事人故意隐瞒真实情况,致使对方作出错误判断的行为;胁迫指当事人以一定的条件威胁,对方为避免威胁可能造成的损害而被迫接受不平等的条件订立合同的行为。欺诈行为和胁迫行为可以由投保人作出,也可以由保险人作出,只要当事人举出对方在欺诈或胁迫的证据,就可请求法院宣告该合同无效。2、客体不合法,客体指保险标的,客体不合法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在人身保险合同中,未经授权的死亡保险合同以他人的生命为保险标的的死亡保险合同,虚报年龄的人寿保险合同。(2)在财产保险合同中,投保人与承保人约定的危险不存在的财产保险合同,或者损害事故已经的财产保险合同,以及对同一财产保险没有向保险公司声明的重复保险合同等。

  (十)试述无效保险合同之主体不合格

  1、 主体不合格是指签订保险合同的当事人的主体资格不符合法律的规定,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投保人没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包括投保人不满18周岁,以及丧失民事行为能力。(2)在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与被保险人没有可保利益,既不是投保人的配偶、子女、父母,也不是与投保人有抚养、赡养或者抚养羬绵家庭其他成员、近亲属,也没有经过被保险人同意,这种保险没有法律效力。(3)在人寿保险和人身意外伤害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为被保险人投保的是以死亡为赔付条件的保险,但是未经被保险人局面同意的,没有法律效力。(4)在财产保险合同关系中,投保人如果不是投保财产的所有人或合法占有人,根据《保险法》的有关规定,这种行为不具有保险利益,因此所投保的合同没有法律效力。(5)保险人超出业务范围承包的险种,《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的保险业务范围由国家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确定,未经保险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保险公司不得自行承保新的险种。保险公司不得违反分业经营的规则,财保公司不得承保寿险,寿险公司也不得承保财险。(6)保险代理人超出险种授权范围与投保人签订的保险合同,以及没有保险营业资格的主体等。

  (十二)在什么情况下保险合同可以解除

  1、 投保人通知保险人解除保险合同无论何种理由,投保人都可根据自己的需要决定是否解除合同2、没有履行通知的义务,保险法规定当某些事项存在或者出现新的情况时,当事人一方有义务通知对方,以使对方当事人对可能发生的风险有所防范或者对约定的风险有所选择。3、违反告知义务,在保险中,告知义务是当事人必须遵循的诚信原则。投保人故意隐瞒,或因过失遗漏,或因错误陈述,足以变更或减少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危险的估计的,这些故意或过失的行为都可导致保险人有权解除保险合同。4、违反特约条款,致使原合同的履行成为不必要或不可能,双方均可提出解除合同,无须与对方协商。5、保险欺诈是指投保人意图通过保险谋取非法的或者不正当的利益,保险欺诈主要有以下几种情况:(1)投保人故意虚构保险标的,骗取保险金的,虚构保险标的,包括投保根本不存在的财产以及超出投保财产的价值投保的两种情况。(2)未发生保险事故而谎称发生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3)故意造成财产损失的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4)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者疾病等人身保险事故,骗取保险金的,包括自己制造事故伤害自身的情况,以及制造事故造成他人伤亡情况的行为。其中自伤的情况只追究被保险人的保险欺诈责任故意制造被保险人保险事故情节特别严重的还应追究其刑事责任制造事故造成他人伤亡的,除了追究有关的投保人、被誉为保险人或者受益人的保险欺诈责任外,须追究其刑事责任。(5)伪造、变造与保险事故有关的证明、资料和其他证据或者指使、唆使、收买他人的提供虚假证明、资料或者其他证据,编造虚假的事故原因或者夸大损失程度,骗取保险金的。

  (十六)简述债权人会议的决议方式

  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由出席会议的有表决权的债权人的过半数通过,并且其所代表的债权额,必须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通过和触协议草案的决议,必须占无担保债权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由此可见,债权人会议的决议的通过,应当同时具备两个条件:第一,按人数计算,出席会议的有表决议的债权人过半数赞成;第二,按金额计算,一般情况下,赞成标所代表的债权额占无财产担保债权总额的半数以上,但是在通过和通协议的情况下,应当占这一总额的三分之二以上。

  (十七)简述发行公司债券的程序

  1、 发行公司债券是公司作为一个民事主体向社会公开集资的行为,也是公司从社会直接融资的行为。2、股东会决议,股价有限公司、有限责任公司发行公司债券,由董事会制定方案,提交股东会审议并作出决议,国有独资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应由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作出决定。3、申请。公司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申请批准改造公司债券,应当提交下列文件:公司登记证明;公司章程;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资产评估报告和验资报告。4、报批。以公司的名义向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部门报请批准发行公司债券。5、批准。公司债券的发行规模由国务院确定,证券监督管理部门审核。6、募集办法。发行公司债券的申请经批准备后,应当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载明下列主要事项;公司名称;债券总额和债券票面金额;债券的利率;还本付息的期限和方式;债券发行的起止日期;公司净资产额;已经发行的尚未到期的公司债券总额;公司债券的承销机构。7、停止,对已经作出的批准如果发现不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应予撤销。尚未发行公司债券的,停止发行;已经发行公司债券的,发行的公司应当向认购人退还所缴款项并加算银行同期存款利息。

  (十九)简述合伙企业合伙人的忠实义务:由于合伙具有人合的性质,信任关系对于合伙的存续意义重大,所以,现代合伙法以最高度之诚信为维系合伙内部关系的指导原则。这一原则的基本精神,就是合伙人应当忠实合伙事业和全体合伙人的共同利益。由此派生出一系列被称作忠实义务的行为准则。《合伙企业法》第30条对合伙人的忠实义务作了引起规定,具体包括以下三项:1、竞业禁止即合伙人不得自营业员或者同他人合作经营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2、交易禁止即合伙人非经合伙协议约定或者全体合伙人同意,不得同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3、对其他损害行为的禁止即合伙人不得从事损害本合伙企业利益的活动。4、对于违反忠实义务的行为。《合伙企业法》规定了相应的制裁措施。该法第68条规定,侵占合伙企业利益或者合伙企业财产的,应当承担返还客赔偿损失的民事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第71条规定,合伙人违反本法第30条的规定,从事与本合伙企业相竞争的业务或者与本合伙企业进行交易,给合伙企业或者其他合伙人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二十)试述现代商法的提高经济效率原则:提高商事活动的经济效率,总地说来就是要降低交易成本和提高经营收益。为此,需要建立利益保护和激励机制,风险分配和控制机制,以及各种使得交易,简化程序,回事流转和减少费用的法律手段和措施。商法总是以自由原则为基准。法律制度必须具备三个最基本的条件,1、产权的保护,保护产权的意义在于使已经界定的权利具有法律上的权威性。它使交易者产生这样一种合理预期;在将来发生权利争议或权利分割时可以得到法律的保护。2、信用的维护,信用维护的意义在于节约信息的成本。法律对信用的维护作用主要表现为,利用人们趋利避害的本能,通过赋予违约者不利后果并保护守约者获取应得利益,来抑止违约和鼓励守约,并通过这种行为导向使社会的信用意识得到加强。3、交易的便捷,交易便捷的意义在于节约时间成本。节约时间意味着减少费用和加快流转。为此,现代商法主张尽可能地免除不必要的手续、限制和干预,给交易者以充分的自由空间。

  (二十一)试述现代商法为实现交易便捷,采取的主要措施

  1、 交易的便捷,交易便捷的意义在于节约时间成本。节约时间意味着减少费用和加快流转。为此,现代商法主张尽可能地免除一切不必要的手续、限制和干预,给交易者以充分的自由空间。2、商事交易的技术手段。实现交易便捷有时要借助一定的技术支持,包括法律上的技术支持。3、默示行为在商法上的法律效力。民法关于合同成立的规定一般不认为沉默能构成承诺的意思表示。但是,在商法上,为了实现交易便捷,往往赋予沉默以积极的法律效果,即规定在一定情况下达到一定期限的沉默构成同意。4、商法上的证明形式自由,商事合同的证明形式比较自由。商法并不以双方答署书面合同为惟一有效的证明形式;允许通过证据或者依据相关事实的推断证明合同的存在。5、商法上的短期时效。对于商事行为所生的债权,实行短期时效制度,可以达到促使当事人迅速行使权利,了结债务的目的。6、商事仲裁,仲裁有如下好处:第一,迅速了结纠纷,这意味着可以减少诉讼成本和机会成本的损失;第二,请专家进行仲裁,这将使哪些主要围绕专门性、技术性问题的纠纷能够得到更公正的裁判;第三,为当事人保密,由于商事仲裁是不公开进行而且其案情不允许公布,这有利于防止当事人的信誉受到纠纷的影响。

  (二十三)试述追索权两方当事人

  1、追索权是指汇标到期不获付款或期前不获承兑,或者有其他法定原因出现时,持票人在履行了保全手续后,向其前手请求偿还汇票金额、利息及费用的一种票据上的权利。2、追索权涉及两面方当事人,追索权人和被追索人。(1)追索权人,汇票上可行使追索权的人两种:一为持票人,持票人为最初追索权人,当所持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或有其他法定原因无从请求付款或承兑时,持票人即可行使追索权,但持票人为出票人时,对其前手无追索权;持票人为背书人时,对其后手无追索权。二是因清偿而取得票据的人。票据债务人清偿了其后手的追索金额后,便取得了持票人的地位,可以向其前手行使追索权,即再追索权。再追索权人包括:背书人、保证人和参加付款人。(2)被追索人即偿还义务人,包括A、出票人,出票人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的责任,在汇票不获承兑或不获付款时,应负偿还票据金额的义务。B、背书人,背书人也同样负有担保承兑和付款之责,自然具有偿还义务。(3)保证人,保证人与被保证人负同一责任,因而在追索过程中,也是被追索人。

  四、辨析题:

  1、商法是公法化的私法。

  参考答案:

  答:正确。

  商法通常与民法并称为民商法,甚至在中国学科分类上,商法也属于民商法,商法无疑属于私法范畴。

  但随着现代社会的发展,社会整体观念的加强,国家对私法关系逐渐放弃了不加干涉的自由放任主义政策,而采取积极干预的方式,从而在立法中形成所谓的私法公法化现象。在公法化过程中,商法的公法化尤为明显,即商法在以任意性私法规范为中心的同时,为保障其私法规范的实现,设置了大量强制性的公法规范,使商事主体的自由意志受到一定程度的限制。

  2、经济学意义的商和商法学意义上的商是一致的。

  参考答案:

  答:错误。

  经济学上把商作为社会再生产过程中一个不可或缺的流通环节和流通部门加以研究,它指的是物质财富的流通和分配,而不包括物质财富的生产活动。

  商法意义上的商泛指一切以营利为目的的活动,它强调行为的营利目的,既包括流通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并以此作为区分商与非商的界限。

  可见,经济学意义上的商只是狭义的商,法学意义上的商既包括流通环节,也包括生产环节,属于广义上的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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