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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法笔记

  公司法

  总 论

  第一章 公司法概述

  第一节 公司法的定义、性质和精髓

  一、公司法的定义 P 1

  二、公司法的性质 P 2—3

  1、公司法兼具组织法和活动法的双重性质,以组织法为主;

  2、公司法兼具实体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实体法为主;

  3、公司法兼具强制法和程序法的双重性质,以强制法为主;

  4、公司法兼具国内法和国际法的双重性质,以国内法为主;

  三、公司法的精髓 P 3--4

  1、确认股东财产和公司财产分离,使公司具有独立的财产权利;

  2、确认股东承担有限责任;

  3、确认公司具有法律上独立人格;

  第二节 公司的定义和法律特征

  一、公司的定义:是依据公司法律规定组织、成立和从事活动的,以营利为目的且兼顾社会P 5 利益的,具有法律资格的企业。

  二、公司的法律特征: P 5--10

  1、合法性:基本要素为资本、章程和机关;

  2、营利性;

  3、独立性:权利能力(经营范围、转投资和作保证人的限制);行为能力;侵权行为能力;

  三、公司和其他企业的区别: P 10--12

  1、公司和个人独资企业的区别:

  个人独资企业:由自然人独自出资,独自经营,所营利利润都归自己享有,风险也由其独自承担。

  2、公司和合伙企业的区别:

  合伙企业:是若干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经济组织联合出资建立、合伙人经营的组织体,由参加合伙的人共同协商经营的。

  3、公司和集团企业的区别:

  集团企业:指已资本为主要联接纽带,以母子公司为主体,以集团章程为共同行为规范的母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及其他成员企业或机构共同组成的具有一定规模的企业法人联合体。

  集团企业的条件:母公司注册资本在5000万以上;至少有5家子公司;母子公司注册资本至少一个亿;

  第三节 公司的分类

  一、现行法律上的分类 P 12—15

  1、按公司是否发行股份和参与投资人数的多少,分为股份有限公司(2人以上)、有限责任公司(50人以下)和独资公司;

  2、按公司与公司之间的控制依附关系,分为母公司和子公司;

  分公司:公司依照法定程序在其住所外设立的以本公司名义进行经营活动,并由本公司承受其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目的在于拓展公司营业地域范围。

  分公司的法律特征:a。不具有独立的民事主体资格;b。可以以自己的名义开展营业活动,其法律后果由总公司承受;c。分公司并无董事会等公司机关,只设分公司经理,其地位相当于业务部门负责人;d。分公司无自己独立的财产,其占有财产归总公司所有,列入总公司的资产负债表;e。分公司的经营收益纳入总公司的收益中,由总公司缴纳企业所得税;f。分公司的债务由总公司负责清偿; 2010.10..4

  分公司与子公司的区别:a。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无独立的财产、名称和章程,不能独立对外承担责任,而子公司完全相反;b。分公司与子公司虽然都具有诉讼主体的资格,但是由于分公司不具有对外独立承担责任,必须将本公司共同列为被告,而子公司不需要将子公司列为被告;

  3、按照公司除受《公司法》调整外是否还受其他特别法调整,分为一般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

  4、按照公司的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5、按公司的国籍,分为本国公司和外国公司;

  二、理论上的分类 P 15--17

  1、有限公司和无限公司:股东对公司是否仅在出资范围内承担责任;

  2、公开公司和封闭公司:股东的人数是否限制和股份是否能在公开市场上自由转让;2011.10..3 2011.01..3 2010.10..3

  3、人合公司、资合公司和劳合公司:

  人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股东个人的信用而非资本为基础的公司;

  资合公司是指公司的设立和经营活动是以资本而非股东个人的信用为基础的公司;

  第四节 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一、 公司自治原则;

  二、 股权保护原则:投票权、分红权、转让股份的权利、认股权、知情权;

  三、 管理科学原则: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

  四、 交易安全原则;

  五、 利益分享原则;

  第五节 公司法的体例和结构

  一、公司法的体例 P 24

  二、公司法的结构 P 24—25

  三、公司法与相关法的关系 P 25—27

  第二章 公司法简史

  1 8世纪末,英国的“南海泡沫案”

  第三章 公司设立

  第一节 公司设立概述

  一、公司设立的定义与性质 P 44--45

  定义:是指使公司成立、取得公司法人资格而依据法定程序进行的一系列法律行为的总称。

  二、公司设立的原则 P 45—46

  1、自由设立主义,即公司的设立完全听凭当事人的自由,国家不加任何干预或限制。

  2、特许主义,是指公司的设立需要王室或议会通过颁布专门的法令予以特别许可。

  3、核准主义,也称为许可主义或审批主义,是指公司设立除具备法定之一般要件外,还须经政府行政主管机关审查批准。

  4、准则主义,又称为登记主义,是指公司法事先规定公司设立的要件并将这些要件作为设立公司的指导原则,任何人只要符合此种原则要求,具备公司法所规定的最低条件即可设立公司。

  我国公司设立采用的原则:核准主义和准则主义;

  三、公司设立的方式 P 46—47

  1、发起设立,也称单纯设立,指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的全部资本而设立公司的方式。

  2、募集设立,又称募股设立、渐次设立、复杂设立,是指由发起人认购公司应发行股份的一部分,其余股份想社会公开募集或者向特定对象募集而设立公司的行为。

  四、公司设立与公司成立的区别 P 47—48 2009.10..5

  1、行为性质不同:设立是民事行为;成立是民事行为和行政行为;

  2、行为效力不同:

  3、行为主体不同:设立的主体是发行人;成立的主体是发行人和政府主管机关;

  五、设立中的公司法律性质 P 48

  设立中的公司在性质上属于无权利能力的经济组织。

  债务和损失分两种情况:一是公司成立,由公司继受,如果发起人有过错,公司可追索发起人的责任;二是公司不能成立,其责任由全部发起人共同承担,发起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第二节 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一、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P 48--51

  1、设立条件:股东符合法定人数(由50人以下的股东);

  2011.01..4 股东出资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人民币3万元);

  股东共同制定章程;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2、设立程序:确认股东;

  确定企业规模;

  申请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制定公司章程;

  出资与验资;

  工商登记;

  二、股份有限公司设立的条件和程序 P 51—55

  1、设立条件: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2人以上,200人以下);

  2011.01..4 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500万元);

  股份发行、筹办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发起人制定公司章程(募集方式要经创立大会批准);

  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2、设立程序:确定发起人并签署发起人协议;

  认购股份缴纳股款;

  召开创立大会;

  工商登记;

  第三节 公司发起人

  一、发起人的定义 P 55 2008.10..3

  发起人,指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并策划、承担公司筹办事务的公司创始人。

  发起人的要件:a。发起人必须有出资行为,即向公司出资或认购公司股份;

  B.发起人必须实施设立行为,即承担公司筹办事务;

  C.发起人必须在公司章程上列名,并签字盖章;

  二、发起人的资格 P 56—57

  1、一般规定:a。关于发起人行为能力的要求;b。关于发起人的国籍或住所地的要求;c。关于法律的特殊要求,受法律禁止的人员不得作为发起人;d。关于发起人的人数的要求;

  2、我国规定:a。必须具有完全行为能力;b。设立股份有限公司,应当有2人以上200

  2011.01..4 人以下为发起人,其中半数以上须在中国境内有住所;c。以募集设立方式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d。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的单位或个人;

  三、发起人的权利和责任 P 57--58

  1、权利:a。取得报酬,即获得一定数额的酬劳;b。获得特别利益;c。可以用货币出资,也可以用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可以应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非货币财产出资;d。可以入选首届董事会和监事会;

  2、责任:a。股款连带认缴责任;b。公司不能承认时所承担的责任;c。连带承担赔偿责任; 2010.10..5

  第四节 公 司 章 程

  一、公司章程的概念和意义 P 58--59

  公司章程,是公司组织与活动的基本准则,具体指对公司的组织、运营、解散以及公司与股东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作出明确规定的公开性质的法律文件。

  意义:a。公司章程是公司内部的契约,是公司与其股东、董事或监事之间权利、义务和责任的法律依据;

  B.公司章程是公司事务公开的手段,作为股东的有限责任的制约条件,各国公司法均将公司事务的公开性作为公司法的基本原则。

  二、公司章程的内容 P 59—60

  1、绝对必要记载事项:是每个公司章程必须记载的事项,缺少其中任何一项或任何一项记载不合法,整个章程即归无效;

  种类:公司名称、公司所在地、经营范围、公司股份和每股代表的金额、公司股东姓名或名称及住址、订立章程的时间等。

  2、相对必要记载事项:是由法律列举的,由章程制定人自行绝对是否予以记载的事项。

  3、任意记载事项:法律没有列举也不强制记载,发起人根据实际需要记入章程的事项。

  第五节 公司设立登记

  一、公司设立的名称预先核准登记 P 60

  二、公司设立登记的申请与核准 P 60--61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申请与核准:登记机关受理申请后要发出《公司登记受理通知书》,并在发出通知之日起30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不予登记的决定,自核准登记之日起15日内通知申请人。

  2、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申请和核准:董事会在创立大会结束后30日内提出申请,登记机关在接到申请之日起3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第四章 公 司 资 本

  第一节 公司资本制度概述

  一、公司资本的概念及意义 P 62--65

  1、概念:又称股本,是指由公司章程确定的全体股东认缴或实缴的出资总称。 2011.10..3

  特征:a。公司资本仅指来源于全体股东出资构成的那部分公司资产;

  B.公司资本数额是由公司章程规定、并经注册登记后确定的;

  C.公司资本所有权归公司法人、而非公司股东;

  D.公司资本“为一定不变之计算上数额”,若变动其数额,须履行严格的法定增资或减资程序;

  公司资产,即包括由股东出资构成的公司自有财产——公司资本,也包括公司对外发行债券、向银行贷款等以负债形式形成的公司财产。

  公司资产和公司资本的区别:内涵和规制方法都不同;

  公司净资产:是指公司资产总额减去公司负债总额后的余额;

  催缴股本:又称未收股本,是指股东已经认购但尚未缴纳股款,而公司依法向股东催缴的那部分资本。

  2、意义:a。公司资本是公司得以成立并运营的物质基础;

  B.公司资本是公司承担债务责任的基础。

  二、公司资本制度的类型 P 65--68

  1、法定资本制:又称确定资本制,由大陆法系国家首创,核心内容是资本三原则:资本确定原则、资本维持原则、资本不变原则;

  A.资本确定原则:发起人在设立公司时,必须在公司章程中队公司资本总额作出明确的规定,而且由章程规定的资本总额必须由发起人和认股人全 部认足并缴足,否则公司不能成立。

  目的:确保公司资本的真实可靠,防止公司设立中的欺诈和投机行为;

  B.资本维持原则:公司在存续过程中,应经常注意保持与其注册资本额相当的财产。

  目的:一方面是为了保证公司有足够的偿债能力,以达到保护公司债权人利益、维护公司信用基础;另一方面为了防止股东对盈余分配的过高要求而可能 导致公司资本实质性的减少。

  C.资本不变原则:公司资本一经确定,非依法定程序变更章程,不得改变。

  目的:一是为了防止公司因随意减资而危及债权人利益;二是为了避免出现因资本过剩而带给股东的底投资回报率。

  2、授权资本制:英美法系国家首创,是指在设立公司时,虽然应该在概念股是章程中载

  2011.10..3 明资本总额,但不必全部发行,只需依法发行其中的一部分,公司就可

  2010.01..3 以成立,其余未发行部分资本,授权公司董事会在公司成立后发行完毕。

  3、折中资本制:

  4、我国的公司资本制度的特点:a。坚持法定资本制的同时,引进分期缴纳制;

  B.内资公司与外资公司的资本制度实行双轨制;

  第二节 公司资本的具体形式 2008.10..4

  一、货币:是公司资本中最常见也是最基本的一种构成形式,几乎所有不同类型的公司都离不开货币资本。

  我国规定,全体股东的货币出资金额不得低于有限责任公司注册资本的30%

  二、实物:主要是指建筑物、厂房和机器设备等有形资产。

  条件:经济上有益性喝法律权属上的无争议性。

  三、知识产权:“可以用货币估价并可以依法转让”的知识产权。

  四、其他出资形式:一能否用货币估价、二能否转让财产权;

  第三节 公司资本的增减

  二、公司增资 P 74—75

  公司增资,是指公司依法增加注册资本的行为。

  条件:a。具备健全且运行良好的组织机构;

  B.具有持续盈利能力,财务状况良好;

  C.最近三年财务会计文件无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D.经国务院批准的国务院虚假记载,无其他重大违法行为;

  三、公司减资 P 75—77

  公司减资,是指公司依法减少注册资本的行为。

  实质上的减资,是因为公司原定资本过高而形成大量的过剩资本时,为避免资本的闲置而由公司将多余的资本返还给股东的行为。

  名义上的减资,一般是由于公司经营不佳、亏损过多、造成公司实有资产大大低于注册资本总额时,公司以减少注册资本总额的方法来弥补亏损的行为。

  我国减资的法定程序:a。董事会制定公司减资方案;

  2010.01..4 B.股东会对公司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C.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

  D.通知或公告债权人;

  E.办理变更登记公告;

  第五章 股东与股权

  第一节 股 东

  一、股东的概念 P 78

  股东:是指通过向公司出资或其他合法途径获得公司股权,并对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人,是公司设立、存续过程中不可或缺的基础要素。

  二、股东的法律地位 P 79

  1、股东享有股权;

  2、股东地位平等;

  三、股东资格及其取得与丧失 P 79—82

  1、股东资格的限制:a。对自然人的股东资格限制: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及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不得作为发起人;法律对特定职业的自然人从事营利性活动的禁止;股份有限公司发起人受国籍和住所的限制。

  B.对法人的股东资格限制:原则上公法人不得投资于公司;

  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

  公司原则上不得成为自己的股东的原因:一是公司认购本公司的股份,会导致公司资本减少,并可能导致上市公司借此操纵公司股票价格,损害公司中小股东的利益,二是公司自为股东,导致公司同时具备了“公司”与“股东”的双重身份,致使权利义务关系不清。 2010.01..3

  2、股东资格的取得:a。原始取得:设立时的原始取得;设立后的原始取得;

  B.继受取得:通过受让、受赠、继承、公司合并等途径而取得股东资格。

  C.善意取得:是指股份的受让人,依据公司法所规定的转让办法,善意地从无权利人处取得股票,从而获得股东资格。

  3、股东资格的丧失:a。公司法人资格消灭;

  B.自然人股东死亡或法人股东终止;

  C.股东将其所持有的股份转让;

  D.股份被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E.股份被公司依法回购;

  F.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如赠与、纳税、被善意取得等;

  四、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P 82—84

  1、股东的权利:狭义上,是指股东基于股东资格而享有的从公司获取经济利益并参与公司经营管理的权利;

  广义上,股东向公司享有权利和承担义务的总称。

  2、股东的义务:a。遵守公司章程;b。缴纳出资;c。不得抽逃出资;

  第二节 股 权

  一、股权的种类 P 84—85

  1、自益权与共益权;自益权:指股东为了自己的利益而单独主张的权利;

  共益权:指股东为了全体股东的共同利益而行使的权利;

  2、固有股权与非固有股权;是否可以被章程或股东会议决议予以剥夺或限制;

  3、单独股东权与少数股东权;单独股东权:是指不问股东的持股数量多少,单个股东即可行使的权利;

  少数股东权,只有持股数量达到一定比例才能行使的权利。

  4、普通股股权与特别股股权;

  二、股权的法律性质 P 85--87

  三、股权的内容 P 87--92

  1、财产权

  A.利润分配请求权:是股东基于资格和地位,享有请求公司向其分配;利润的权利。

  B.股份或出资的转让权;

  C.优先购买权;

  D.异议股份回购请求权:是指股东(大)会作出对股东利害关系产生实质影响的决定时,对该决定持有异议的股东有权要求公司以公平的价格回购他们手中的股份,从而退出公司。

  意义:保护了中小股东利益;有利于体现效力原则;

  回购的情形:连续5年不向股东分配利润,而公司该5年连续盈利,并且符合公司法规定的分配利润条件的;公司合并、分立、转让主要财产的;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股东会会议通过决议修改章程是公司存续的。

  E.剩余财产的分配请求权;

  2、经营管理权

  A.表决权;表决回避制度和累积投票制; 2008.10..4

  B.知情权;

  C.临时股东大会的提议召开权;有限责任公司中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股份有限公司中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

  D.股东大会的召集与主持权;

  E.提案权与质询权;质询权是股东对有关公司经营、人事、财务等事项要求董事会、监事会和公司负责人作出解释和说明德权利。

  F.司法解散请求权;

  四、股权行使的代理 P 93—95

  1、代理人的资格和人数:可以是一人,也可是数人;

  2、代理权的授予:书面方式;

  3、代理权的效力:撤销、确定和行使;

  4、代理权的招揽:是指代理人招揽其他股东之股权的行为;

  五、股权滥用的限制 P 95—97

  控股股东与实际控制人的区别:实际控制人并非是公司的股东,他是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才取得实际支配公司的权力,而控股股东一定是公司股东。2009.10..3

  控股股东的诚信义务主要包括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两个方面。

  注意义务:是一种积极义务,要求控股股东在经营公司要与任何一个谨慎的人在同等情形下对其所经营的事项给予同样注意了。

  忠实义务:属于客观性义务、道德性义务和消极义务,即要求控制股东行使控制权时除了考虑自己利益之外,还必须考虑公司利益和其他股东利益,不得使自己的利益与之发生冲突,符合行为公正德要求,主要是禁止自我交易和权力滥用。

  六、股权的保护与救济—诉权的行使 P 97—100

  1、诉的种类:直接诉讼与派生诉讼

  直接诉讼:是指股东单纯为维护自身的利益,基于其股份持有人的身份而向侵权人提起的诉讼。

  派生诉讼:又称为代表诉讼、间接诉讼,是指当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乃至第三人等主体侵害了公司权益,而公司怠于追究其法律责任时,符合法定条件的股东以自己的名义代表公司提起诉讼。

  派生诉讼制度的功能为:救济功能和预防功能;

  直接诉讼和派生诉讼的区别:a。两者诉的目的不同;自身利益和公司利益;

  B.两者在诉讼时原告地位有所不同:直接诉讼中,股东享有形式上和实际上的诉权;而派生诉讼股东只享有形式上的诉权,而实际上的诉权是公司所有;

  C.两者诉的被告范围不同,被告是否包括公司外第三人。

  2、诉讼的具体类型分析

  A.损害赔偿之诉;

  B.撤销决议之诉(决议作出之日60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

  C.知情权之诉;

  D.异议股份回购之诉(决议通过之日60日内不能达成协议,股东可在90日内诉讼)

  E.司法解散之诉(持有10%股权的股东可以提出)

  3、派生诉讼的形式要件

  A.诉讼对象是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或者第三人侵害公司合法权益,并给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

  B.原告的资格必须合法(具备股东身份、持股之数额限制);

  C.竭尽公司内部救济;

  第六章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义务与责任

  第一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资格 2009.01..3

  一、积极条件 P 102--103

  1、持股条件;

  2、国籍条件;

  3、身份条件;

  4、年龄条件;

  二、消极条件 P 103—104

  1、无民事行为能力或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2、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5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5年;

  3、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富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3年;

  4、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执照之日起未逾3年的;

  5、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

  第二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义务

  一、法理基础 P 104—105

  二、义务的内容 P 105—111

  1、注意义务,又称为善管义务、勤勉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诚信地履行对公司的职责,在管理公司事务时,应当以一个理性的谨慎的人在相似情形下所应表现的勤勉和技能来履行起职责,以实现公司利益最大化。

  2、忠实义务,又称诚信义务,是指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进行经营管理和监督时,应以公司利益为己任,为公司最大利益履行职责;当自身利益与公司发生冲突时,应以公司利益为重。 2009.01..3

  忠实义务的细化规定:a。不得侵占公司财产;b。不得利用职务获取非法利益;c。禁止越权使用公司财产;d。竞业禁止义务;e。限制自我交易义务;f。篡夺公司机会禁止义务;g。禁止泄密公司秘密义务。

  3、注意义务和忠实义务的区别:a。两类义务的属性不同:前者是职务能力,后者是诚实信用;b。两类义务的功能不同:前者是追求最佳利益,后者是个人利益服从公司利益;c。两类义务的判断标准不同:前者由主观分析,后者有客观标准;d。责任形式不同:前者包括违约责任和侵权责任,后者仅是违约责任。

  三、商业判断原则 P 111—112

  商业判断原则是对注意义务的豁免原则;

  商业判断原则,只要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是基于管理信息、善意和诚实地作出合

  理建议,即便事后在公司立场上看来此项决议是不正确或有害的,也无须由上述人员负责;对于此种决议,股东无权禁止、废除或者抨击、非难。 2010.01.03

  第三节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责任

  一、责任种类 P 112—114

  1、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公司的责任

  构成要件:a。对公司负有义务;b。实施了侵害公司利益的行为,c。包括积极行为和消极行为;d。主观上存在故意或重大果实;e。不属于可免责的范围;

  2、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股东的责任

  3、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对第三人的责任

  二、责任形式 P 114—117

  1、民事责任

  主要方面:a。确认行为无效;b。停止侵害;c。赔偿损失;d。返还财产或收益;

  2、刑事责任:商业受贿罪;非法经营同类营业罪;职务侵占罪;挪用资金罪;

  三、责任的追究 P 117

  第七章 公 司 债

  第一节 公司债概述

  一、公司债的概念及表现形式 P 118

  公司债是公司依照法定的条件及程序,并通过发行有价证券的形式,以债务人身份与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之间所形成的一种金钱债务。

  二、公司债的特征 P 119—122

  1、公司债的法律特点:a。公司债是公司依法发行公司债券而形成的公司债券;

  2011.01.4 2009.01..4 B.公司债是公司债券这种要式有价债券的形式表示的;

  C.公司债券是有一定的还本付息期限的有价债券;

  2、公司债与公司其他一般借贷之债的区别:

  A.主体不同:前者是不特定的社会公众且债权人身份不稳定;

  B.债权凭证不同:公司债券;借款合同;

  C.债权债务关系形成及处理的法律依据不同:前者是公司法和证券法;后者为民法和合同法;

  3、公司债与公司股份的区别: 2008.10..5

  A.投资主体的法律地位不同;

  B.投资主体的权利内容不同;

  C.获得权利的对价形式不同:公司债券只能是金钱;

  D.发行时间上的差异;

  4、公司以公司债券融资的利弊分析:

  优点:a。利用资金的成本较低;b。有利于维持现有股权比例及控股股东的控制权;c。有利于提高公司的信誉;

  缺点:a。经济风险增大;b。所筹资金的用途限制;

  三、公司债的种类 P 123—124

  1、记名公司债与无记名公司债:意义在于两种债券转让方式不同;

  2、担保公司债与无担保公司债:意义在于不能按期受偿时的法律后果不同;

  3、可转换公司债与非转换公司债:意义在于债权人享有的权利不同; 2010.10..3 2008.10..3

  我国公司法只规定了第1、3两种分类

  第二节 公司债的发行

  一、公司债的发行条件 P 124—127

  1、发行公司债的积极条件:a。股份有限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3000万元,有限责任公司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6000万元;b。累计债券余额不超过公司净资产的40%;c。最近3年平均可分配利润足以支付公司债券一年的利息;d。筹集的资金投向符合国家产业政策;e。债券的利息不超过国务院限定的利率水平;f。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特点:a。发行主体既可以是股份有限公司,也可以是有限责任公司;

  B.有限责任公司具备比股份有限公司更强实力才可以被批准发行公司债券;

  C.通过设定累计债券余额及利润指标这一双保险达到控制风险,保障债权;

  D.通过对所筹资金的投向及债券利率水平的限制来确保国家对公司债券融资行为的宏观调控;

  E.以但书的形式为国务院规定特殊条件留有余地;

  “累计债券余额”是指公司已经发行但尚未偿还的债券额,加上此次拟发行债券额之和。

  2、发行公司债券的消极条件:a。前一次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尚未募足;b。对已公开发行的公司债券或者其他债务有违约或者延迟支付本息的事实,仍处于继续状态;c。违反法律规定、改变公开发行公司债券所募资金的用途。

  二、公司债的发行程序 P 127—129

  1、公司董事会制定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2、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公司债券发行方案;

  3、报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或者国务院授权的部门审核;(受理文件3个月内)

  4、公告公司债券募集办法:目的:一是作为公司对社会公众发出的认购其即将发行的公司债券的要约邀请;二是便于社会公众了解和掌握发行公司的有关财务信息及所发行的债券的基本情况以便作出认购与否的决定;三是便于政府有关部门对整个发行过程进行监督,以维护公众利益和社会经济秩序。

  5、证券经营机构承销发售公司债券(包销期不超过90日);

  6、公众认购债券;

  7、发行公司依法备置公司债券存根薄;

  第三节 公司债的转让

  公司债的转让,是指通过法定手续,使公司债券又持有人一方转让给受让人的法律行为。

  一、公司债的转让场所——依法设立的债券交易场所进行;

  二、公司债的转让价格——由转让人与受让人约定;

  三、公司债的转让方式——按不同的约定方式进行转让;

  第八章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

  第一节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概述

  一、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概念及意义 P 131--132

  1、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概念

  公司财务会计制度是公司财务制度和会计制度的统称,具体指法律、法规、行业通行规则及公司章程中所确定的一系列公司财务会计规程。

  公司财务制度,是指关于公司资金管理、成本费用的计算、营业收入的分配、货币的管理、公司的财务报告、公司纳税等方面的规程。

  公司会计制度,是指会计记账、会计核算等方面的规程。

  2、建立公司财务会计制度的法律意义:a。有利于保护公司股东的利益;b。有利于保护公司债权人的利益;c。有利于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督;

  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 P 132—135

  1、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内容:会计报表(资产负债表、利润表、现金流量表、相关附表)会计报表附注、财务情况说明书;

  2、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编制;

  3、股东对公司财务会计报告的查阅权;

  第二节 公积金制度

  一、公积金的定义 P 135—136 2011.01..3

  公积金,是公司依照法律、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从公司营业利润或其他收入中提取的一种储备金。 公积金制度是公司财务会计制度重要组成部分。

  二、公积金的种类及来源 P 136—138

  1、公积金的分类标准

  A.以是否依法律规定强制提取为标准,分为法定公积金和任意公积金:

  法定公积金,是指依据法律规定而必须提取的公积金;

  任意公积金,是指公司根据公司章程或股东大会决议而于法定公积金外自由设置或提取的公积金。

  B.以公积金的来源为标准,分为盈余公积金和资本公积金:

  盈余公积金,是指公司从期税后的营业利润中提取的公积金。

  资本公积金,是指从公司非营业活动所产生的收益中提取的公积金。2009.01..3

  资本公积金主要来源于:超过票面金额发行股票所得的溢价收入;公司资产评估后的增值额;处分公司资产所得的溢价收入;因公司合并而接收备吸收公司的财产减去公司因合并而增加的债务和对被吸收公司股东的结付后的余额;公司接受赠与的财产;

  2、我国公积金的种类及其来源

  A.法定公积金:应为公司当年税后利润的10%,公司法定公积金累计额为公司注册资本的50%以上的,可以不再提取;

  B.资本公积金:股本溢价、法定财产重估增值、接受捐赠的资产价值等;

  C.任意公积金:顺序必须在法定公积金之后;

  三、公积金的用途 P 138—139

  1、弥补亏损;

  2、扩大公司生产经营;(留存法定公积金不低于注册资本25%)

  3、增加资本;

  4、特殊情况下分配股利(不超过股票面值6%,留存法定公积金不低于注册资本25%)

  第三节 公 司 分 配

  一、公司分配的原则 P 139—141

  1、非有盈利不得分配原则:目的为了维护国内公司的财产基础及其信用能力;

  2、按法定顺序分配的原则:a。依法缴纳所得税;b。用当年的税后利润弥补历年所留的亏损;c。提取法定公积金;d。提取任意公积金;e。向股东分配股利;

  3、同股同权、同股同利原则;

  二、公司分配的形式 P 141—142

  1、现金股利:是公司以现金形式支付给股东的股利,是公司股利分配中最常见的一种形式,也是最受欢迎的一种分配形式。

  2、股票股利:通过发给股票的形式向股东支付股利。

  3、财产股利:是公司以现金以外的财产向股东发放股利。

  4、负债股利:是公司以负债方式向股东发放的股利。

  三、违法分配的法律责任 P 142—143

  第九章 公司合并、分立与公司形式变更

  第一节 公 司 合 并

  一、公司合并的定义 P 144—145

  公司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依法达成合意归并为一个公司的法律行为。

  公司合并的法律性质:a。公司合并是多方法律行为,参与合并的各公司必须签订协议,达成一致意见,公司才能合并;b。公司合并是提高运作效率的行为;c。公司合并是公司的自愿行为。

  二、公司合并的方式 P 145—146

  公司合并的方式: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

  吸收合并:是指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司合并时,其中一个公司吸纳其他公司继续存在,其他公司随之消灭。 2009.10..3

  吸收合并分为两类四种:

  第一类,资产先转移。a。以现金购买资产的方式;b。以股份购买资产的形式;

  第二类,股权先转移。A。以现金购买股份的方式;b。以股份购买股份的方式;

  新设合并:是指在公司合并时,原先公司同时归于消灭,共同联合创立一个新公司。

  三、公司合并的程序 P 146—147

  1、公司合并决议的作出与批准;

  2、签订公司合并协议;

  3、编制表册、通告债权人(合并决议之日起10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30日内在报纸上公布);

  4、登记;

  四、异议股东的保护 P 148 2011.10 2011.01

  第二节 公 司 分 立

  一、公司分立的定义 P 148—149

  公司分立:是指被分立公司依法将部分或全部营业分离转让给两个或两个以上现存或新设的公司的行为。

  特征:a。公司设立是一种单方法律行为;b。公司分立是提高公司运作效率的行为;c。公司分立是公司的自愿行为;d。公司分立直接影响股东的地位;

  公司分立与公司的资产转让是有区别:公司分立总资产将会减少,而资产转让使公司的总资产和法人资格都不发生变化。

  二、公司分立的形式 P 149—150

  1、派生分立:公司将其部分财产或业务分离出去另设一个或数个新的公司,原公司继续存在,即派生分立或存续分立。 2011.10..4

  2、新设分立:公司将其全部财产分别归于两个以上的新设公司中,原公司的财产按照各个成立的公司的性质、宗旨、经营范围进行重新分配原公司解散,即新设分立或称解散分立。

  三、公司分立的程序 P 150—151

  第三节 公司形式变更

  一、公司形式变更概述 P 151—153

  1、公司形式变更是指将每一种类的公司变更为其他种类的公司。

  两种变更方法:有限责任公司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变更为有限责任公司。

  2、特点:法人资格的延续性;变更形式的自主性; 2011.01..5

  3、功能:公司维持;营业持续;程序简化;降低成本;2011.01..5

  二、公司形式变更的条件 P 153—154

  1、公司形式变更的条件:a。应当符合《公司法》规定的设立股份有限公司的条件;

  B.折合的实收股本总额不得高于公司的净资产额;

  C.有限责任公司依法经批准变更为股份有限公司;

  2、变更的程序

  三、变更后的法律后果 P 154

  第十章 公 司 清 算

  第一节 公司清算概述

  一、公司清算的定义 P 155

  公司清算,是指公司解散后,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最终向公司登记机关申请注销登记,使公司法人资格归于消灭的法律行为。 2009.01..3

  二、公司清算的原因 P 155—156

  1、自愿解散,是指因公司或股东的意愿而解散公司。

  事由:a。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b。股东会(股东大会)决议解散;c。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的;

  2、强制解散,是指因法律规定或行政机关命令或司法机关裁判而解散公司。

  事由:a。公司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而被宣告破产;b。公司因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被责令关闭;c。经法院命令解散;d。经法院判决解散; 我国公司法对强制解散只规定a。b。d。三种。

  三、公司清算的分类 P 157—159

  1、正常清算和破产清算

  正常清算也成公司清算,是指除因合并,分立或破产的原因被解散外,公司因其他一切原因解散而适用的清算的程序。

  破产清算是指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时适用的清算程序。2010.01..3

  两者的区别:a。发生清算的原因不同;

  B.清算组与管理人产生的方式不同;

  C.适用清算的程序不同;

  2、任意清算和法定清算

  任意清算也称自由清算即指公司按照股东的意志或公司章程的规定进行的清算。

  法定清算是指公司必须按照法律规定的程序进行的清算。

  3、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普通清算是指由公司股东、董事或公司股东会确定的或公司章程指定的人员组成 清算组,依法定程序自行的清算。

  特别清算是指由法院指定人员组成清算组织,在法院严格监督下,依照法律规定的特别程序进行的清算。

  4、自愿清算和强制清算

  自愿清算是公司按照自己的意愿解散公司,清结公司债权债务,分配公司剩余财产,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程序。

  强制清算是指公司因违法行为被主管机关依法责令关闭或因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被法院宣布破产等而进行的清算。

  第二节 普 通 清 算

  一、普通清算机关 P 159

  普通清算机关也称清算组或清算人,是指在普通清算中代表被解散公司依法执行清算事务的机关。

  二、普通清算机关成员的选任和解任 P 159—161

  1、普通清算组成员的选任:a。法定产生清算组成员;

  B.章程指定产生清算组成员;

  C.选任产生清算组成员;

  D.选派产生清算组成员;

  2、普通清算组成员的解任:

  三、普通清算组的职权 P 161—162 2009.01..4

  1、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

  2、处理与清算有关的公司未了结业务;

  3、收取债权;

  4、清偿公司债务;

  5、申请破产;

  6、分派剩余财产;

  7、代表公司参与民事诉讼活动;

  四、普通清算的程序 P 163—164 2011.01

  1、成立清算组;

  2、债权人申报债权;

  3、清理公司财产,编制资产负债表和财产清单,制定清算方案,并报股东会或有关主管机关确认;

  4、按照法定顺序分配公司财产:a。支付清算费用;b。职工工资、社会保险费用和法定补偿金;c。缴纳所欠税款;d。偿还公司债务;e。向股东分配剩余财产;

  5、公司清算结束后,有清算组制作清算报告报股东会或者人民法院确认;

  6、办理注销登记并向社会公告公司终止;

  第三节 特 别 清 算

  一、特别清算的定义(同上) P 164

  它是介于普通清算和破产清算之间的一种清算程序

  二、特别清算的特征 P 164—165

  1、须经公司债权人、普通清算组、公司股东依特别清算的原因向人民法院提出申请,由法院决定;

  2、法院直接介入并监督整个特别清算程序;

  3、债权人直接参与特别清算;

  4、清算组的清算权限收到限制;

  5、特别清算的程序包括专门规定的特别程序及普通程序;

  三、特别清算的条件 P 165—166

  1、实质条件:a。普通清算发生显著的障碍;b。发现公司有债务超过资产之嫌;c。其他不能清算的原因;

  2、形式条件:

  四、特别清算的程序 P 166

  第十一章 公 司 破 产

  第一节 公司破产概述

  一、公司破产的法律特征 P 167—168

  公司破产:是指公司作为债务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其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为保护多数债权人的利益,使之能得到公平受偿而设置的一种程序。

  特征:a。公司不能清偿到期债务;b。存在两个以上的债权人;c。使债权人得到公平清偿;d。司法介入性;

  二、破产法与公司破产适用的法律依据 P 168

  三、破产法的基本原则 P 168—169 2010.10..4

  1、国家干预原则;

  2、保护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原则;

  3、破产清算与重整、和解相结合的原则;

  4、保护职工利益原则;

  第二节 破 产 界 限

  一、破产界限的定义 P 170

  破产界限,也称破产原因或破产事实,使之申请人向人民法院申请债务人破产,以及人民法院据以裁定是否受理该案件的客观标准,是启动破产案件的依据。

  二、破产界限的规定 P 170--171

  内容: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

  A.债务的清偿期限已经届满并且债权人已经要求清偿;b。债务人持续不能清偿到期债务;c。全面欠缺清偿能力;

  2、企业法人不能汽车到期债务,并且明显缺乏清偿能力;

  三、重整界限的规定 P 172

  原因:1、企业法人不能清偿到期债务,并且资产不足以清偿全部债务或者明显缺乏清偿能力的;

  2、企业法人尚不具备破产原因,但存在丧失清偿能力的可能的;

  第三节 破产管理人

  破产管理人是《企业破产法》设立的一项新制度,是指人民法院受理破产申请案件后接管债务人财产并负责财产管理和其他有关事务的专门机构或专业人员。

  一、破产管理人的选任主体 P 173

  我国立法采取的是法院选任

  二、破产管理人选任范围 P 173—174

  1、清算组可担任管理人;

  2、社会中介机构或相关专业人员可担任管理人;

  3、管理人的消极资格限制: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处罚;曾被吊销相关专业执业证书;与本案有利害关系;人民法院认为不宜担任管理人的其他情形;

  三、破产管理人的职责 P 174—175

  1、接管债务人的财产,印章和账簿、文书等资料;

  2、调查债务人财产状况,制作财产状况报告;

  3、决定债务人的内部管理事务;

  4、决定债务人的日常开支和其他必要支出;

  5、在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之前,决定继续或者停止债务人的营业;

  6、管理和处分债务人的财产;

  7、代表债务人参加诉讼、仲裁或者其他法律程序;

  8、提议召开债权人会议;

  9、人民法院认为管理人应当履行的其他职责;

  四、破产管理人的权利和义务 P 175—176

  1、权利:管理人的报酬请求权;

  2、义务:a。管理人的勤勉与忠实义务。勤勉义务:即指破产管理人负有善良管理人的注意处理债务人事务的义务;忠实义务:是指管理人执行其职务应忠实尽力;

  B.管理人不得任意辞职的义务。

  第四节 破 产 债 权

  一、破产债权的定义与特征 P 176—177

  1、定义:是指债权人所享有的能够依据国家强制力,通过破产程序从债务人的财产中收到清偿的财产请求权。

  2、特征:a。破产债权是相对权;b。破产债权是财产上的请求权;c。破产债权必须基于破产受理前的原因发生的请求权;d。破产债权必须是对于可以强制执行的财产的请求权;

  二、破产债权的范围 P 177—178

  1、破产申请受理前成立无财产担保的债权;

  2、有财产担保的债权;

  3、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而取得的求偿权;

  4、管理人解除合同,对方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

  5、因委托合同产生的债权;

  6、票据追索权;

  7、人民法院认可的其他债权;

  不属于破产债权的债权:a。行政、司法机关对破产企业的罚款、罚金以及其他有关费用;b。人民法院受理破产案件后债务人未支付应付款项的滞纳金(债务人未执行生效法律文书应当加倍支付的迟延利息和劳动保险金的滞纳金);c。破产申请受理后债务利息;d。债权人参加破产程序所支出的费用;e。破产企业的股权、股票持有人在股权、股票上的权利;f。因破产申请受理后的债务不履行行为所产生的损害赔偿及违约金;g。超过诉讼时效的债权;h。政府无偿拨付给债务人的资金不属于破产债权,但财政、扶贫、科技管理等行政部门通过签订合同,按照有偿使用、定期归还原则发放的款项,可以作为破产债权。

  三、破产债权的申报与审查、确认 P 178—179

  1、申报书包括:a。债权发生事实及有关证据;b。债权性质、数额;c。债权有无财产担保,有财产担保的,应提供证据;

  2、期限:最短不得少于30日,最长不得超过3个月;

  3、步骤:a。第一次债权人会议核查管理人编制的债权表;

  B.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无异议的,由人民法院裁定确认;

  C.债务人、债权人对债权表记载的债权有异议的,可以向受理破产申请的法院提起诉讼;

  四、债权人会议 P 179—181

  1、概念:债权人依照法院的通知或公告而组成的,表达全体债权人的共同意志、参与破产程序并对有关破产事项进行决议的议事机构。

  2、会议召开:a。第一次由法院召集,在债权申报期限届满之日起15日内;

  B.法院认为必要或者管理人、债权人委员会、占债权总额1/4以上的债权人;

  3、债权委员会:由债权人会议选任的债权人代表和一名债务人职工代表或者工会代表组成,一般不得超过9人;

  第五节 破 产 财 产

  一、破产财产的定义和特征 P 181—182

  1、概念:是指依破产法的规定,在破产申请受理时,为满足所有破产债权人共同需要而组织管理起来的破产企业的全部财产。 2010.10..3

  2、特征:a。破产财产是以清偿破产债权为目的的财产;

  B.破产财产是由企业占有、管理或者为其所有的财产;

  C.破产财产的构成有法律确定;

  D.破产须是可工扣押的财产;

  二、与破产财产相关的几个概念 P 182—184

  1、破产撤销权:是指破产财产的管理人对于破产人在破产案件受理前的法定期间能内,与他人进行的欺诈或对全体债权人公平清偿有损害的行为,有否认其效力,并申请法院撤销的权利; 2008.10..3

  申请撤销:a。无偿转让财产的;b。以明显不合理的价格进行交易的;c。对没有财产担保的债务提供财产担保的;d。对未到期的债务提前清偿;e。放弃债权的;(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前6个月内,债务人达到破产界限,但仍对个别债权人清偿的,管理人有权请求法院予以撤销)

  2、破产无效行为:是民法上无效行为制度的延伸,是指债务人在破产状态下实施的使

  2010.01..3 破产财产不当减少或违反公平清偿原则,从而使债权人的一般清偿利益受到损害,依照破产法的特别规定被确认为无效的财产处分行为。

  无效的行为:a。为躲避债务而隐匿、转移财产;b。虚构债务或者承认不重视的债务。

  3、取回权: 2009.01..4

  4、别除权:不依破产程序而能从破产企业的特定财产上得到优先受偿的权利。

  5、抵销权:破产债权人在破产申请受理时,对破产企业负有债务的,享有在破产清算前以其债权充抵其债务的权利。 2009.01..4

  第六节 破 产 程 序

  一、破产申请的提出与受理 P 184—187

  1、破产申请

  2、破产受理:时效:法院在15日内作出,延长最多15日;

  效力:a。法院应负的义务:指定破产管理人;确定第一次债权人会议召开的日期;通知有关当事人并公告;

  B.破产企业的义务:不得无偿转让财产,最大限度地保护债权人的利益;不得对个别债权人清偿;如果破产申请由债权人提交,债务人得在法院通知15日内提交相关材料;

  C.破产企业相关人员承担的义务;

  D.债务人的债务人或财产持有人的清偿行为应向破产管理人履行;

  E.对未履行完毕的合同的处理;

  F.破产程序的优先效力;

  二、重整与和解 P 187—192

  1、重整:是指对已经具有破产原因或有破产原因之虞而又有再生希望的债务人实施的旨在拯救其生存的积极程序,其目的不在于公平分配债务人的财产,而在于恢复债务人的经营能力。 2011.01..3 2009.10..3

  A.申请人:债权人;债务人;债务人的股东;

  B.重整期间各利益相关人的权利与义务:关于债务人财产与营业事务的处理权;关于担保权人行使权利的限制;关于股权行使的限制;

  C.重整计划的制定、批准:重整计划草案的提出;重整计划的通过;重整计划的批准;重整计划的执行;

  2、和解:是指具备破产原因的债务人,为避免破产清算,而与债权人会议达成以让步了结债务的协议,该协议经法院认可后生效的法律程序。2011.10..3 2011.01..3

  和解的程序:和解申请的提出;和解协议草案的提出、通过及认定;和解协议的效力;

  三、破产宣告 P 192

  四、破产清算 P 192—195

  1、破产财产的变价;目的是实现破产财产的同质化,即把破产财产变为货币;

  方法为拍卖和变卖,主要为拍卖;

  2、破产财产分配的顺位:a。破产人所欠职工的工资和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

  2008.10..4 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费用;b。破产人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c。普通破产债权;

  3、破产财产的分配方案

  4、破产财产的分配:货币分配、实物分配及债权分配;

  特殊债权的清偿:a。附条件债权的清偿;b。未受领的破产财产分配额的处理;c。未决债权的清偿;

  五、破产终结 P 195

  破产终结是指破产企业无破产财产可分或者破产财产分配完毕,由破产管理人提起法院结束破产程序,并向破产企业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的程序。

  法律效力:a。注销破产人的工商登记;b。破产管理人终止执行职务;c。破产债权人未得到清偿的债权不再清偿;d。破产人的保证人和连带债务人依法继续承担清偿责任。

  六、追究分配 P 195—196

  第七节 破产法律责任

  一、破产企业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人员的法律责任 P 196—198 2011.10..4

  二、破产管理人的法律责任 P 197—198

  分 论

  第十二章 有限责任公司(一)

  第一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和特征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定义 P 199 2011.10。。3

  有限责任公司,是一种依照法律规定的条件设立,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股东出资组成,每个股东以其所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股东认缴资本和自身经营所形成的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法人实体。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特征 P 199—202

  1、人资两合性

  2、封闭性;

  3、规模可大可小,适应性强;

  4、设立程序简单;

  5、组织设置灵活(股东会不是必设机构;设置股东会,可不设董事会;监事会是任意机构)

  6、公司和股东的直接关联程度高;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分类 P 202—203

  1、按人数划分:多人投资的有限公司和一人有限公司;

  2、按股东责任划分:保证有限责任公司和无保证有限责任公司;

  3、按适用法律划分:按公司法管辖的有限公司和按特别法管辖的有限公司;

  4、按资本性质划分:国有独资(控股)有限公司和非国有有限公司;

  第二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条件 P 204—206 2010.01..3 2008.10..4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一般50人以下股东共同出资;

  2、股东出资达到法定最低限额:最低3万;首次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20%,5年 内缴足;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的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地名;字号;经营业务;法律性质;

  5、有公司住所;

  二、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的程序 P 206—208

  1、发起人发起;

  2、草拟章程;

  3、必要的行政审批;

  4、缴纳出资;

  5、验资;

  6、申请设立登记;

  7、登记发照;

  第三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及股东出资

  一、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 P 208—209

  1、股东的构成:a。凡是在公司章程上签名盖章且实际履行出资义务的发起人;

  B.在公司存续期间依法继受取得股权的人,这种继受取得通常要受到公司章程的约束;

  C.公司增资时的新股东;

  2、股东资格的限制:a。法律、法规禁止兴办经济实体的党政机关;

  B.公司自身及其子公司;

  C.公司章程约定不得成为股东的人;

  3、股东资格的丧失:a。所持有的股权已合法转让者;

  B.不依章程约定履行股东义务,而受到除名处置者;

  C.因违法受政府处罚(没收财产)而被剥夺股权者;

  D.其他合法理由;

  4、股东名册:a。股东姓名或者名称及住所;b。股东的出资额;c。出资证明书编号;

  二、股东出资 P 209—210

  1、出资的构成:货币、实物、知识产权、土地使用权等

  货币出资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30%;

  2、出资的违约:承诺出资而未出资;未足额出资;

  3、出资证明书:公司名称;公司成立时间;公司注册资本;股东的姓名或者名称、缴纳的出资额和出资日期;出资证明书的编号和核发日期;

  三、股东的权利和义务 P 210—211

  1、权利:a。出席股东会,参与公司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b。被选举为董事会成员和监事会成员;c。按照出资比例分取红利;d。依法转让出资、优先购买其他股东转让的出资;e。查阅股东会会议记录和公司财务会计报告;f。对公司的经营活动进行监督;g。公司解散时,分配剩余财产;h。其他依法应享有的权利;

  2、义务:a。足额缴纳出资;b。在公司登记后,不得抽回出资;c。遵守公司注册;d。对公司及其他股东诚实信任;e。依法定程序行使权利;f。其他依法应履行的义务;

  第四节 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的定义 P 211

  有限责任公司组织机构是依法行使公司决策、执行和监督权能的机构。

  三种机构为权利机构、执行机构和监督机构;

  二、有限责任公司的权利机构 P 211—214

  1、权利机构的性质――股东会

  2、股东会的职权 P 212

  3、股东会会议的召集:代表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监事;(我国15天)

  4、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普通决议——经1/2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2011.10 2011.01 重要决议——经2/3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重要决议的法定情形:a。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b。公司合并、分立或者变更公司形式;c。公司解散;修改章程;

  三、有限责任公司的执行机构 P 214—216

  1、执行机构的性质——董事会:由公司股东选举产生,对内执行公司业务、对外代表2011.01..3 公司的常设机构;

  2、董事会的职权 P 214

  3、董事会的组成——3-13名董事

  4、董事的任期和解除: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

  5、董事会会议的召集:董事长、董事长指定的副董事长或者其他董事、1/3以上董事;

  6、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

  7、经理;

  四、有限责任公司的监督机构 P 217—218

  1、监督机构的性质——监事会或者监事

  2、监事会或者监事的职权 P 217

  3、监事会的组成——股东和职工分别选举的监事组成;

  4、监事的任期和解除:每届任期不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

  五、有限责任公司的工会 P 218

  第五节 转让出资和增减资本

  一、股东转让出资 P 219

  二、公司增资 P 219--220

  增资是指公司为扩大经营规模,拓展业务、提高公司的自行程度,依法增加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1、增资的程序 2010.10..4

  2、增资的方法:a。邀请出资,改变原出资比例;

  B.按原出资比例增加出资额,而不改变出资比例;

  三、公司减资 P 220—221

  减资是指公司资本过剩或者亏损严重,根据经营业务的时间情况,依法减少注册资本金的行为。

  1、减资的条件:a。原公司资本过多,形成资本过剩,再保持资本不变,就会导致资本在公司中的闲置和浪费;

  B.公司严重亏损,资本总额与其实有资产差距过大,公司资本已失去应有的证明公司资信状况的法律意义,股东也因公司连年亏损得不到应有的回报。

  2、减资的程序:股东会决议;编制资产负债表及财产清单;通知或公告债权人;申请登记; 2010.10..4

  3、减资的办法:a。减少出资总额,同时改变原出资比例;

  B.以不改变出资比例为前提,减少各股东出资;

  第六节 一人有限公司

  一、一人有限公司概述 P 222

  1、概念:是指只有一个自然人股东或者法人股东的有限责任公司。 2009.10..3

  2、特点:a。股东的唯一性;b。股东出资的单一性;c。设立条件的特殊性;d。运营要求的严格性;e。一人有限公司与普通有限责任公司存在互换的可能性;

  二、一人有限公司的法律性质 P 223

  三、我国对一人有限公司的规制手段 P 223--224

  最低注册资本为10万;一次性缴足;一个自然人只能设立一个;

  第十三章 有限责任公司(二)

  第一节 国有独资公司概述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定义 P 225 2008.10..3

  国有独资公司是指国家单独出资、由国务院或者地方人民政府授权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有限责任公司,其地位与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相同。

  二、国有独资公司立法背景 P 225—226

  三、国有独资公司的作用 P 226---229

  1、国家对企业责任由承担无限责任改变为有限责任;

  2、所有权代表从外部行使职权转变为在企业内部行使职权;

  3、企业由名义的法人变为实际上的法人;

  4、有利于政企分开;

  5、有利于借鉴现代企业制度完善公司法人治理制度;

  四、国有独资公司的特点 P229—230 2011.10..4

  1、投资者责任的有限性;

  2、投资主体的单一性;

  3、公司组织机构的特殊性;

  五、国有独资公司的行业布局 P 230

  1、国民经济的命脉部门;

  2、天然垄断性产业,稀缺的、不可再生的资源产业;

  3、涉及国家安全、国防尖端技术的企业或其他特殊高精尖技术领域;

  4、国务院认为有必要的其他行业和部门;

  第二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国有资产运作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设立 P 230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股权管理 P 230--231

  第三节 国有独资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国有独资公司的权利机构 P 232

  权利机构——国家授权投资的机构或者国家授权的部门履行;

  职权:a。决定公司的重大事项; 2010.10

  B.国有独资公司章程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制订,或者有董事会制订报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批准;

  C.董事长、副董事长由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从董事会成员中指定;

  二、国有独资公司的监督机构 P 133

  1、关于国有独资公司监督的一般规定: 国有独资公司监事会成员不得少于5人,其中职工代表比例不得低于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2、关于国有企业监事会的特别规定:

  第十四章 有限责任公司(三)

  第一节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概述

  一、合资有限公司定义 P 234 2010.01..3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是指在中国境内、依中国法律设立的,由不超过一定人数的外国公司、企业和其他经济组织或个人通中国的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出资组成,每个股东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二、合资有限公司的法律特征 P 234—235

  1、合资有限公司的股东必须由外国股东和中国股东共同组成;

  2、合资有限公司的设立必须经过我国有关国家机关的审核批准;

  三、合资有限公司的法律适用 P 235—236

  《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外合资经营企业法实施条例》和《公司法》

  四、合资有限公司中国自然人主体资格问题 P 236—237

  中国股东只能是公司、企业或其他经济组织;

  第二节 中外合作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

  一、合资有限公司的设立概述 P 237—238

  1、合资有限公司设立的审批制度;

  2、允许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行业:限制:涉及国家安全的行业、有战略意义的敏感行业、公用事业、本国已有能力生产或已经足够的行业。

  3、设立合资有限公司的条件:积极条件;

  消极条件:有损中国主权的;违反中国法律的;不符合中国国民经济发展要求的;造成环境污染的;签订的协议、合同、章程显属不公平,损害合营一方权益的。

  二、合资有限公司的设立 P 238—240

  1、设立的审批机构――商务部(以前是对外贸易经济合作部)和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或者国务院有关部门;

  2、设立的程序:a。合营各方签订合资有限公司协议、合同,制订合资有限公司章程;

  B.向审批机构报送正式文件;

  C.审批机构审批——3个月内决定是否审批;

  D.合资有限公司的登记;

  第三节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合资有限公司组织机构概述 P 240

  二、合资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P 241—244

  1、合资有限公司的董事会

  A.董事会的地位和主权——最高权利机构;

  B.董事会的组成——至少3人,董事任期4年,可以继续委派连任;

  C.董事会会议的召集——一年至少一次,2/3以上董事才能举行,地点在合营企业法定地址所在地;

  D.董事会议事规则:一致通过方可决议的是a。合资公司章程的修改;b。合资公司的中止、解散;c。合资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减少;d。合资公司的合并、分立;

  2、合资有限公司的经营管理机构

  3、合资有限公司的工会组织a。合资有限公司工会的性质;

  B.合资有限公司工会的任务;

  C.合资有限公司工会的权利;

  第四节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资本制度

  一、合资公司资本制度的模式 P 244

  二、合营各方的出资问题 P 244—246

  1、外方出资比例——不低于25%;

  2、合营各方的出资形式;

  三、合营各方的股权转让问题 P 246—247

  A.合营一方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时,合营他方有优先购买权

  B.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股权的条件,不得比向合营他方转让的条件优惠

  C.合营一方向第三者转让其全部或部分股权的,须经合营他方同意

  四、合资各方有限公司注册资本的增加和减少 P 247

  第五节 中外合资有限责任公司的经营管理

  一、合资有限公司的物资购买 P 247—248

  二、合资有限公司的经营期限 P 248

  三、合资有限公司的利润分配 P 248—249 2009.10..4

  分配原则:a。提取储备资金、职工奖励及福利基金、企业发展基金;

  B.提取三项基金后的可分配利润,董事会确定分配的;

  第十五章 股份有限公司(一)

  第一节 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概念及特征 P 250—251 2010.10..4

  概念:简称为“股份公司”,是指由2个以上200以下的发起人发起,公司资本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的企业法人。

  特征:a。公司性质的资合性;

  B.股东人数的无穷性;

  C.公司资本的股份性;

  D.股份形式的证券性;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种类 P 252

  1、依设立方式的不同,分为发起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和募集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2、按公司股票是否上市流通,分为上市公司和非上市公司;

  3、按公司是否受《公司法》以外的特别法调整:公司法上的公司和特别法上的公司;

  第二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

  一、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条件 P 252—256

  1、发起人符合法定人数:发起人的基本构成要件:一是认购一定数量的股份,二是承担包括制订公司章程在内的筹办事务;

  2、发起人认购和募集的股本达到法定资本最低限额:最低限额为500万;

  3、股份发行、募集事项符合法律规定;

  4、发起人制订公司章程,采用募集方式设立的须经创立大会通过;

  5、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股份有限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6、有公司住所;

  二、股份有限公司的设立程序 P 256—258

  1、发起人发起;

  2、制订公司章程;

  3、发起人认缴股款;全体发起人的首次出资额不得低于注册资本的20%,其余部分由发起人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两年内缴足,投资公司可以在5年内缴足。发起人认购的股份不得少于公司股份总数的35%(募集设立)

  4、申请公司名称的预先核准登记;

  5、履行必要的行政审批手续;

  6、申请公司的设立登记;

  第三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股份与股票

  一、股份的定义、特点及表现形式 P 258—260

  1、定义:是指均分股份有限公司全部资本的最小单位;

  意义:第一,股份是股份有限公司资本的构成单位;

  第二,股份是股东行使权利、履行义务的基本依据;

  特点:a。金额性;b。平等性;c。不可分性;d。可转让性; 2009.10..4

  2、股票的表现形式——股票 2009.10..4

  特点:a。股票只能是股份有限公司成立后签发给股东的证明其所持有股份的凭证;

  B.股票是一种有价证券;

  C.股票是一种要式证券;

  D.股票是一种无限期证券;

  二、股份的种类 P 261—264

  1、按股份所代表的股东股东权的内容不同,分为普通股和特别股;

  普通股是指股东拥有的权利、义务相等、无差别待遇的股份;

  特别股是指股份所代表的权利、义务不同于普通股而享有特别内容的股份。分为优先股和劣后股;

  2、依股东姓名是否记载与股票上,分为记名股和无记名股;(公司向发起人、法人发行的股票,应当为记名股票)

  两者的区别:a。权利的依附程序不同;

  B.股票转让的方式不同;

  C.安全性不同;

  3、依股份是否以金额表示为标准,分为额面股和无额面股;

  4、依持股主体的不同,分为国有股、法人股、个人股和外资股;国有股分为国家股和国有法人股;

  5、依是否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股份为标准,分为人民币股和人民币特种股;

  人民币股又称A股,是指专供我国的法人和公民(不含港澳台地区的投资者)以人民币认购和交易的股份。

  人民币特种股是指以人民币表明面值,以外币或以港元认购和交易、分别供境内外投资者买卖的股份。分为B股(美金)、H股、N股等

  三、股份的发行 P 264—267

  1、股份发行的概述;原因或者目的为:a为设立公司而筹集资本;b。为追加投资而扩充资本;c。为其他目的而发行股份;

  2、股份的发行原则; 2009.01..4

  A.公平原则:是指发行人在发行同种性质的股份时所提供的条件、价格完全相同,不因认股人的不同而设置差异的原则。

  B.公正原则:申请发行股份有限公司或发起人,依法应当受到政府的公正对等。

  3、股份发行的价格

  A.平价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票面上所记载的金额作为发行价格而实施的股票发行。

  B.溢价发行:是指发行人以高于股票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

  C.折价发行:是指发行人以第一股票票面金额的价格发行股票;

  四、股票的转让 P 267—269

  1、股份转让的地点——依法设立的证券交易场所或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方式进行;

  2、股份转让的方式——记名股票,股东以背书方式或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方式转让。

  无记名股票,股东将股票交给受让人后即发生转让的效力;

  3、股份转让的限制——a。发起人持有的公司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其1年内不得转让。

  2011.10..5 B.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经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其1年内不得转让。

  C.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有的公司股份,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数不得超过其所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25%;所持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其1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公司股份。

  D.上市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持有上市公司股份5%以上的股东,将其持有的该公司股票在买入后6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个月内又买入,所得收益归公司所有。

  4、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的规则—— 一般情况下不得收购

  例外:a。公司需要减少注册资本时(收购之日10日内注销收购的股份);

  B.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时(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该部分股份);

  C.为了将股份奖励给本公司职工而持有本公司股份时(公司为此而收购本公司股份,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5%,用于收购的资金应当从公司的税后利润中支出,所收购的股份应当在1年内转让给职工);

  D.异议股东行使股份回购请求权时(6个月内转让或注销该部分股份);

  第四节 股份有限公司的组织机构

  一、股东大会 P 269—277

  1、股东大会的性质

  股东大会,是股份有限公司的法定必设机构,是公司内部的权力机构,享有一系列法定职权。

  特征:a。由全体股东组成;

  B.股东大会是集中反映股东意志的公司内部权力机构;

  C.股东大会是非常设机构;

  2、股东大会的职权:a。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b。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c。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d。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e。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案;f。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g。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h。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i。对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和清算等事项作出决议;j。修改公司章程;k。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股东大会的种类:a。定期会议:公司依法律或章程规定期限定期召开的股东大会。

  B.临时会议:在两次定期会议之间,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临时召开的股东大会。

  临时会议的法定事由:a。董事人数不足本法规定人数或者公司章程所定人数的2/3时;b。公司未弥补的亏损达到实收股本总额1/3时;c。单独或者合计持有公司10%以上股份的股东请求时;d。董事会认为必要时;监事会提议召开时;e。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4、股东大会的召集:

  A.召集人:董事会、监事会、连续90日以上单独或合计持有10%股份的股东;

  B.召集通知

  5、股东大会决议:a。股东大会的表决方式;

  B.股东行使表决权的依据;

  C.股东表决权的运用:表决权的剥夺、表决权的累积运用;

  D.股东大会决议种类及决议效力;

  E.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二、董事会及经理 P 277—283

  1、董事会的概念及特点

  概念:是公司依法选举产生的若干董事所组成、负责执行股东会决议、对外代表公司、并享有公司业务执行和管理权的常设机构。

  特点:a。董事会是公司常设机构;b。董事会是公司的业务执行机关;c。董事会是公司的经营事务决定机关;d。董事会是公司的对外代表机关;

  2、董事会的职权:a。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b。执行股东会的决议;c。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d。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e。制订公司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f。制订公司合并、分立、变更公司形式、解散的方案;g。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h。决定聘任或解聘公司经理及其他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提名决定聘任或解聘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i。制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j。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3、董事会的组成

  A.董事的概念及种类

  董事,是指根据法律被任命或选举并授权管理的经营公司事务的人。

  分类:(1)根据董事的产生方式不同,分为股东会选举产生的代表股东利益的董事及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的职工董事。

  (2)根据董事是否享受公司法定代表人身份,分为代表人董事和普通董事。

  (3)根据担任董事职务的人是否是公司股东,分为持股董事和非持股董事。

  (4)根据董事与公司之间的关系不同,分为独立董事和非独立董事。

  B.董事人数和任期:人数即5—19人;任期不超过3年,可以连选连任;

  C.董事长的产生:全体董事过半数选举产生;

  4、董事会会议的召集及议事规则

  A.董事会会议的召集:1/10以上表决权的股东,1/3以上董事或监事会;

  B.议事规则;

  5、经理:是法定的公司内部辅助业务执行机关。

  三、监事会 P 283—285

  1、监事会的概念与性质

  概念:是公司依法设立的、对公司经营管理机关及经营管理这的经营行为进行监督、并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的公司必设机关。

  性质:a。它是法定的公司内部监督机构;

  B.它是独立于公司董事会、并直接对股东大会负责的机构;

  2、监事会的组成:不少于3人,职工代表比例不低于1/3,任期3年,可连选连任;

  3、监事会的职权:a。检查公司财务;b。对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c。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d。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公司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e。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f。依照《公司法》152条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g。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4、议事规则:至少6个月召开一次会议

  第五节 上 市 公 司

  一、上市公司的概念 P 285

  上市公司,是指其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份有限公司。

  二、上市公司的条件 P 285

  条件:a。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核准已公开发行;b。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3000万;c。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到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公开发行的股份比例为10%以上;d。公司最近3年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2011.10..4 2011.01..4

  三、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的暂停与终止 P 286

  1、上市公司股票上市暂停的情形:a。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b。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做虚假记载,可能误导投资者;c。公司有重大违法行为;d。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e。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2、上市公司股票上市终止:是指证券交易所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对上市公司上市交易的股票作出永久停止其挂牌交易的措施。

  法定情形:a。公司股本总额、股权分布等发生变化不再具备上市条件,在证券交易所规定的期限内仍不能达到上市条件;b。公司不按照规定公开其财务状况,或者对财务会计做虚假记载,且拒绝纠正;c。公司最近3年连续亏损,在其后一个年度内未能恢复盈利;d。公司解散或者被宣告破产;e。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规定的其他情形;

  四、上市公司组织机构的特别规定 P 287

  1、独立董事

  2、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股东大会和董事会会议的筹备、文件保管以及公司股东资料的管理,办理信息披露事务等事宜。

  第十六章 股份有限公司(二)《考基本概念》

  第一节 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概述

  一、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定义和特点 P 288—289

  1、定义:又称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是依法设立的,全部资本由等额股份构成,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全部财产对公司债务承担责任,境内和境外投资者共同购买并持有公司股份的企业法人。2011.10..3 2010.10..3

  2、特点:a。具备股份有限公司的基本属性;

  B.股东分属不同国家或地区,既有国内投资者,又有国外投资者;

  C.依法设立;

  二、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分类 P 289

  一类是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另一类是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三、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的作用 P 289—290

  1、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最突出的作用表现在快捷、有效地解决了部分国有大中型企业资金困难的问题,支持了一批重点建设工程和技术改造项目;

  2、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对促进企业转换经营机制,加强企业管理,逐步改变负债过重和资本结构不合理问题发挥了积极的作用;

  3、通过境外上市的中外合资股份有限公司,不仅开拓了企业筹资的新方式、新渠道,而且为国际投资者提供了直接从中国经济快速增长中获益的机会,彼此相促相长;

  第二节 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股份有限公司

  境内上市外资股,也称B股,是境内股份有限公司向特定的、非特定的境内上市外资股投资人募集,以人民币表明面值,以外币认购、买卖、在境内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的股票。

  一、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的条件 P 291—292

  1、以募集方式设立公司的上市条件:a。所筹资金用途符合国际产业政策;b。符合国际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c。符合国家有关利用外资的规定;d。发起人认购的股本总额不少于公司拟发行股本总额的35%;e。发起人出资总额不少于1.5亿元人民币;f。拟向社会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拟发行的股本总额超过4亿元人民币的,其拟向社会发行股份的比例达到15%以上;g。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h。改组设立公司的原有企业或作为公司主要发起人的国有企业,最近3年盈利。

  2、公司增加资本,申请发行上市外资股的,除符合上面的a、b、c项规定外还应符合a。公司前一次复兴的股份已经募足,所得资金的用途与募股时确定的用途相符,并且资金使用效益良好;b。公司净资产总值不低于1.5亿元人民币;c。公司从前一次发行股票到本次申请期间没有重大违法行为;e。公司最近3年连续盈利。

  二、公司申请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所报送的文件 P 292

  三、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公司的信息披露 P 293—294

  1、关于信息披露的文本;

  2、关于招股说明书的披露;

  3、关于定期报告;

  4、关于股东股份变动报告和公告;

  四、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的会计和审计 P 294—295

  五、其他对发行境外上市外资股公司的要求 P 295—296

  1、预留股份:不超过本次发行的15%。

  2、增资时间间隔:发行境内上市外资股与发行内资股的间隔时间可以少于12个月。

  3、主承销商;

  4、外汇管理;

  5、审核和管理:超过3000万美金,报国务院批准;

  第三节 到境外上市的股份有限公司

  一、到境外上市的方式 P 296 分类:直接上市和间接上市

  1、境外直接上市:是指国内企业直接以自己的名义向国外的证券主管机构申请在该国证券市场挂牌上市。

  分类:a。股票首次公开发行上市;

  B.公司可转换债券上市;

  境外直接上市的优点:首先,一旦首次公开发行获得成功,公司股票达到足够高的价格,公司获得较好的声誉、股票发行范围广,为以后公司的进一步融资提供了便利的条件;其次,境外直接上市影响大,为世界了解国内企业和中国经济开辟了新的渠道。

  境外直接上市的缺点:首先,各国关于公司设立、股票发行和上市交易的法律存在差异;其次,境外直接上市审批手续复杂、历经时间较长;再次,用于编制信息披露财务报表的会计准则上的差异也给境外直接上市增加了困难。

  2、境外间接上市:是指境内企业利用境外设立的公司的名义在境外发行股票和上市。

  香港的红筹股就是这种方式的典型表现。分为:买壳上市、造壳上市和存托凭证上市。

  A.买壳上市:是指境内企业直接收购一家已经在海外证券市场挂牌上市的公司的部分或全部股权,取得对该境外上市公司的控制地位,然后对其注资,达到境内企业在海外间接上市的的目的。 2010.01..5

  优点:方便、快捷,能在短时间内实现企业上市的目的。2010.01..5

  缺点:可供选择的境外上市公司壳非常有限,收购代价高昂,失败的风险很大。

  B.造壳上市:是指国内企业到境外设立公司,由该境外公司以收购、股权置换等方式对境内公司形成控股关系,然后将该境外公司在境外交易所上市。

  优点:造壳上市的成本和风险都相对较低; 2010.01..5

  缺点:从公司的设立到上市,其经过的的时间较长; 2010.01..5

  分类:控股上市、附属上市、和合资上市;

  3、存托凭证上市:是国内公司向境外投资者发行的、表明存放在境内的股份的证券形式,是一种可转让的、代表某种证券的证明。

  分类:美国存托凭证(ADR)、欧洲存托凭证(EDR)、香港存托凭证(HKDR)、

  新加坡存托凭证(SDR)、全球存托凭证(GDR) 。

  ADR:是指发行者将其在本国发行的股票交由本国银行或美国银行在本国的分支机构保管(保管银行),然后以这些股票作为担保,委托美国银行(存托银行)再发行与这些股票相应的存托凭证,由美国投资者购买和持有,存托银行负责将股息兑换成美元交给美国的投资者。

  我国企业发行的ADR方式:a。直接在美国市场发行ADR;b。将所发行的B股或H股转为ADR的形式在美国上市;c。在全球配售过程中在美国发行的部分以ADR的形式配售并上市。

  二、到境外上市的要求和程序 P 299—302

  1、到境外上市的要求:a。符合我国有关境外上市的法律、法规和规则;b。筹资用途

  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利用外资政策及国家有关固定资产投资立项的规定;c。净资产不少于4亿元人民币,过去一年税后利润不少于6000万元人民币,并有增长潜力,按合理预期市盈率计算,筹资额不少于5000万美金;d。具有规范的法人治理结构及较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有较稳定的高级管理层及较高的管理水平;e。上市后分红派息有可靠的外汇来源,符合国家外汇管理的有关规定,f。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条件。

  2、准备公司申请境外上市须报送的文件;

  3、正式提请中国证监会审批;

  4、几种境外上市形式的特别要求;

  A.红筹股:是指在香港上市,由中资企业控股35%以上的上市股票。

  B.H股:是指以人民币标明面值,以外币认购和交易,在香港交易所上市的股票。

  C.香港创业板(GEM),是主板市场除外的一个完全独立的新的股票市场,但其地位并非低于主板市场,而是具体同等地位,不是一个低于主板或与之配套的市场,在上市条件、交易方式、监督方法和内容上都与主板市场有很大差别。

  三、境外上市公司的治理 P 302—304

  公司治理:广义上,是用以处理不同利益相关者即股东、债权人、公司管理人员和公司职工之间关系的一整套制度安排;从狭义上,是指公司董事会的结构与功能、董事长于经理的权利与义务以及相应的聘选、激励与监督方面的制度安排等内容。

  1、关于规范运作;

  2、关于股东大会;

  3、关于独立董事;独立董事是指不在公司担任除董事外地其他职务,并与其所受聘的

  2010.01..3上市公司及其主要股东不存在可能妨碍其进行独立客观判断的关系董事。

  4、关于信息披露;信息披露制度指证券市场上的有关当事人在证券发行、上市和交易过程等一系列环节中依照法律、证券主管机关和证券交易所的规定,以一定方式向社会公众公开与证券有关信息而形成的一系列行为规范和活动标准。

  第十七章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

  第一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概述

  一、外国公司的定义和特征 P 305—306

  1、外国公司国籍确认的方法:a。准据法主义;b。住所地主义;c。控制股东国籍主义。

  2、特征:a。外国必须依据外国法律设立; 2009.10..4

  B.外国公司必须在中国境外设立;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定义和特征 P 305—307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是指外国公司依照中国公司法的规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分支机构。 2009.01..3

  进入中国的方式:a。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合资或独资子公司;

  B.依中国法律在中国境内设立一个不具有独立人格的分支机构;

  2、特征:a。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由外国公司设立,其具有与外国公司相同的国籍;

  B.外国公司分支机构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C.外国公司分支机构须以营利为目的,并在中国境内开展营业活动。

  第二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是指外国公司依照我国《公司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在

  我国境内为其分支机构取得经营资格而实施的一系列法律行为。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条件 P 307—308

  1、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应当在其名称中标明该外国公司的国籍及其责任形式;

  2、外国公司必须在指定在中国境内负责该分支机构的代表人或者代理人;

  3、外国公司必须向分支机构拨付与其所从事的经营活动相适应的资金;

  4、外国公司的分支机构应当在***中置备外国公司章程;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程序 P 308

  1、外国公司提出设立分支机构的申请;

  2、中国政府主管机关的审批;

  3、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登记;

  第三节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与清算

  一、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 P 309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撤销,是指已经合法成立的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法定事由的出现而归于消灭的情形。

  情形:a。该外国公司出于调整经营策略或调整内部机构的需要而主动撤销其在中国的分支机构。

  B.因该外国公司本身解散而导致其分支机构的撤销;

  C.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违法经营而被撤销;

  D.外国公司分支机构因无故歇业而被撤销;(无正当理由6个月未开业,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6个月以上的)

  二、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 P 309—310

  外国公司分支机构的清算,是指外国公司分支机构被撤销后,为了结其现存的各种法律关系、了结分支机构的债权债务而进行的清理行为。

  第十八章 公 司 集 团

  第一节 公司集团概述

  一、公司集团的定义 P 311—312 2010.10..3 2009.10..3

  公司集团,是具有独立法律地位的受支配企业统一管理的企业联合。

  二、公司集团的法律特征 P 313—314

  1、公司集团不是独立法人;

  2、公司集团是若干独立基于持股或合同形成的联合;

  三、公司集团的分类 P 314—315

  1、股权式公司和合同式公司集团;

  2、纯粹控股型公司集团和混合控股型公司集团;

  四、公司集团的作用 P 315—316

  1、积极作用:a。有利于打破“条块分割”的旧体制,合理调整产业组织机构;

  B.实现规模经济,提高市场竞争力;

  C.有助于政府改善宏观调控;

  2、消极作用:a。产生市场势力,形成市场垄断;

  B.滥用控制和从属关系;

  第二节 对公司集团的法律规则

  一、对子公司利益的保护 P 317—318

  1、赋予子公司董事诚信义务;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补偿和赔偿;

  3、股东代表诉讼制度;

  二、对子公司少数股东利益的保护 P 318—319

  保护途径:a。赋予控制股东诚信义务;

  B.当母公司的行为对少数股东构成不公平损害行为,或少数股东对子公司即将发生的重大变化持有意义时,母公司或子公司必须以经过评估的公正价格购买少数股东持有的子公司股份;

  C.赋予少数股东对损害自己利益的行为提起诉讼的权利;

  三、对子公司债权人利益的保护 P 319—320

  1、母公司承担子公司的债务和责任;

  2、母公司对子公司的债权的劣后清偿;

  四、对相互投资公司的规则 P 320—321

  1、子公司能否取得母公司股份;

  2、子公司所持有母公司股份是否享有表决权;(剥夺了表决权)

  五、集团合并财务报表 P 321—322

  六、关联交易的特别问题 P 322—323

  关联方交易:是指在管理方之间发生转移或义务的事项,不管是否收取价款。2008.10..3

  1、关联方交易的例子:a。购买或销售商品;b。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他财产;c。提供或接受劳务;d。代理;e。租赁;f。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的贷款或权益性资金);g。担保和抵押;h。管理方面的合同;i。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j。许可协议;k。关键管理人员报酬;

  2、法律规则的主要内容: 2009.01..5

  A.信息披露制度:是指关联交易的双方必须就关联交易的内容、数额、条件等签订关联协议,并向股东和社会公众披露。

  B.独立董事发表意见制度:是指上市公司进行关联交易时,独立董事必须对关联交易是否有损公司和股东的利益发表意见。

  C.股东大会批准制度和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

  股东大会批准制度,是指关联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行为应经其股东大会表决通过,也就是把获得股东大会批准作为一些重大的关联交易合同生效的前提条件。

  股东表决权排除制度,是指股东对于股东大会决议事项,有特别厉害关系致有害于公司利益之虞时,该股东不得行使其表决权,也不得由他人代理行使,也不得代理其他股东行使表决权的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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