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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请中国人民大学史彤彪教授做客人文大讲堂

  时维亥月,季在孟冬,遐迩两京,再聚砚园。“法的一般性”尚且余音绕梁,“真正的立法者”便遂愿而至。2019年11月17日晚,学院邀请史彤彪教授做客人文大讲堂。史老师此次讲座围绕真正的立法者展开,从思想史的角度阐述真正的立法者应该具有的素质。讲座由人文学院张鸣胜老师主持,刘耀彬、洪骥、熊敬、郑文革等老师和本科、硕士60名左右的同学参与了此次讲座。

 

  讲座伊始,史老师以理性为引,以西方法谚“法律管制人,理性管法律”为线索,提出何以为立法者的疑问,并以点睛之语指出“理性是真正的立法者”。对于何为理性,史老师指出,理性乃善良之人性,是人们认识事物本质属性和内在联系的能力。

  讲座之中,史老师历述了九位思想家关于立法者应有素质的思考。柏拉图认为立法者应是一个完美主体,人类根本不曾立法,立法者的职责不是创制法律,而是培养公民法律精神。西塞罗认为法律是一种自然力,真正立法者应该顺从这种自然力。阿奎那认为“君意即法”同样需要受到理性的节制。卢梭则指出立法者在一切方面都是国家的非凡者,国君顶多是开动国家机器的工匠,立法者则是创制国家机器的工程师。拉德布鲁赫认为法律只是人类的发现,坏行为促生法律。葛德文则首提不变的理性是真正的立法者这一说法,哈耶克同样主张法律先于立法,哈特则从主要规则和次要规则的角度来理解法律与立法,认为承认规则是整个法律制度的基础。狄骥则从社会连带关系的角度提出客观法与实在法的区分,认为社会连带关系产生了经济规范、道德规范和法律规范三种规范类型,法律规范是社会中存在的客观法,实在法是客观法的反映,立法者要做的就是发现社会中的客观法。通过思想史的回顾,史老师提出立法是一项伟大工程,立法者承担着为社会创制完美法律制度从而保障人民幸福的崇高使命,因此立法者应当贴近生活,具有人文关怀,充分体察民意,不能枉顾社会现实立法,否则立法最终只能是纸面上的法,无法真正施行。在讲座中史老师还穿插讲述了不同历史时期的任意立法,如脂肪税、窗户税、立法禁止学前教育、睡衣禁令、禁乘令等等,这些脱离现实的立法不是短命法就是难以实现。

  讲座尾声,史老师对同学们提出殷切期待,如果以后有幸成为了立法者,一定要秉持理性,发掘人性中的善,坚守为天地立心,为生民立命的崇高职业使命,做一名合格的真正立法者。讲座后,张鸣胜、熊敬两位老师进行了精彩点评,张老师首先感谢史老师再次给同学们奉献了一场思想的饕餮盛宴,并感叹于史老师对西方法律思想如数家珍式的娓娓道来。同时认为理性作为真正立法者这一提法反映了社会对立法者的高度期待以及立法者应当承担的社会责任。熊老师也从民商法的角度对真正立法者发表了看法,认为理性在不同的时期可能会发生一定的变化,但是坚守公正和人文关爱的本心未曾改变。同学们也积极提问发言,史老师均给予耐心详细的回答。

  此次讲座形式生动活泼,内容发人深思,问答氛围融洽,虽长达四小时,但史老师的拳拳教诲之心不倦,同学们的孜孜向学之意无怠。最后,史老师和同学们合影留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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